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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基礎知識

1.經濟合同包括什麽?

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達到壹定的經濟目的。

即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義務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根據國家法律、法令或計劃的要求,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就經濟內容達成協議。其基本內容壹般包括:合同負責人;合同標的;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價格的金額;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按其性質可分為計劃內經濟合同和計劃外經濟合同;單邊經濟合同和雙邊經濟合同;口頭經濟合同和書面經濟合同。常見的經濟合同有購銷、建築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電、倉儲、財產租賃、貸款、財產保險等。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經濟合同的含義是什麽?

經濟合同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格、時間、地點、包裝、運輸、結算等條款,全面正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完全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體現。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履行的主體。

壹般情況下,經濟合同的履行必須由合同雙方共同履行;在特殊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比如擔保合同。(二)履行的標的。

經濟合同約定的標的物是什麽,義務人必須交付,不能用金錢代替(特殊情況除外)。(3)業績的數量和質量。

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標的額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應按質交貨。(四)演出的價格或者報酬。

即要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支付合同規定的價款或報酬。(五)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處罰,否則視為違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3.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是什麽?

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也稱經濟合同的有效條款,是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部分。

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是雙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濟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

標的物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可以是某種實物或貨幣,也可以是某項工程或腦力勞動的成果和某項服務。如:購銷商品、供應物資、運輸服務、工程建築、信用貨幣、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等。

但國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武器、彈藥等,不能作為經濟合同的標的;礦藏、森林、河流等國有財產不能作為經濟合同的標的。2。

數量和質量數量是衡量目標的尺度。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標的物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有些產品還需要明確合同的多或少條款、正負尾差、上下幅度和自然損耗。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應該清楚地解釋當地和習慣計量單位。隨產品轉移的消耗性備件、附件和修理工具的數量也應詳細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質量是內在質量(包括物理、機械、化學、生物等)的組合。)和目標的外觀。標的物的質量應明確界定為質量標準(如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等。).

質量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談判標準應附有具體的驗收方法和標準或提交樣品。

如能保存樣本,可各封存壹份;如果難以保存,應對樣品做詳細的書面記錄,並各保留壹份。3。

價款和報酬是指取得標的物的壹方支付給對方的價款,也稱價格。衡量以貨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的價格;在以勞動為標的物的合同中,稱之為報酬。

都是以貨幣數量表示,以人民幣計算支付。4。

期限是交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時間。合同的期限可分為:有效期,如年度合同和季度合同;合同的履行期是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具體時間,如:分期交付,每次交付多少。

表現時期具體明確。履行地是指交付或提取標的物的地點。

經濟合同的履行地點應當明確具體。采用什麽方法履行合同義務,稱為履行方式。

經濟合同有多種履行方式,如壹次性履行或長期履行。配送方式包括送貨、轉發和自送。

現金結算方式等。,應該指定。5。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也是對不履行的壹種制裁。《經濟合同法》第四章從原則上規定了違反各種經濟合同的責任。

在簽訂具體合同時,雙方應通過協商做出具體規定,以保證合同的履行。經濟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按過錯原則確定。

過錯包括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是違約金和賠償金。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後,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仍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以上是簽約的基本內容。此外,還應在合同中寫明合同份數、交貨單位、合同號和生效日期;註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經理姓名、職務,並加蓋公章。

有了這些條款,合同就可以履行了。

4.經濟合同是什麽意思?

在經濟活動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簽訂經濟合同之類的事情,所以有必要對此有所了解。

合同也稱契約,是當事人為了共同從事某種活動,在平等的基礎上訂立的協議,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其內容不同,合同分為不同類型,包括確定當事人之間簡單經濟關系的合同和確定當事人之間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系的合同;還有其他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壹定的經濟目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經濟合同具有壹般合同的法律特征: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它是當事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因此,訂立經濟合同不僅是壹種經濟活動,也是壹種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和監督。

5.經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經濟合同的條款是指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合同中所有不可或缺的條款稱為主要條款或法定條款。

原因必要條款是合同不可或缺的條款,沒有原因必要條款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必備條款包括以下(1)、(2)、(3)、(4)、(5)、(6)、(7)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不是必備條款。(1)馬克。

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銷售的商品和合同中完成的工作。(2)數量和質量。

計算量的計算標準必須規定合理的或多或少第40條正負尾數。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必須具體明確。

(3)價格和報酬。價款和報酬是取得產品和接受勞務的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的價款。

價格和報酬是用貨幣表示的。合同還必須明確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方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壹切經濟活動都要有壹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要有明確的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方式也很重要,如果是自己提貨,要明確提貨地點;交貨應明確交貨地點、運費承擔、標準和運輸方式。(5)包裝和驗收方法。

包裝主要是為了購銷合同。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

數量驗收應在交貨時進行驗證。如果沒有提出異議,本合同應被視為已全部履行。質量驗收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

(六)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由於合同壹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法律責任。

(7)法律規定和合同性質的其他條款。(8)雙方約定或壹方要求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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