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精神障礙患者權益。
精神障礙患者享有哪些權利?這只是壹個被忽略的話題。因此,精神衛生立法的主要目的不僅是發展精神衛生事業和規範精神衛生服務,而且是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精神衛生法明確,憲法規定的公民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其受教育權、勞動權、醫療權、隱私權以及國家和社會給予的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和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2、明確精神衛生工作相關職責。
國家積極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為了有效開展精神衛生工作,需要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為此,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負責、家庭和單位盡力、全社會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精神障礙預防和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精神衛生工作。同時,精神衛生法還明確了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職責,強調監護人的責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精神衛生事業建設。此外,值得壹提的是,《精神衛生法》還專門規定了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職責。法律強調,應當關註服刑人員、依法被拘留人員、被逮捕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心理健康狀況。不僅要宣傳心理健康知識,必要時還要提供心理咨詢和疏導。
3.建立精神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體系。
精神衛生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對於任何疾病,預防重於治療,所以《精神衛生法》專章規定了精神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制度:
(1)明確各方權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各級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監獄等場所有責任和義務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
(2)在應急預案中增加心理援助。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將心理援助內容納入其中,並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3)制定心理咨詢的基本規範。心理咨詢和治療有本質區別,所以心理咨詢師不允許從事心理治療或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如果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建議其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就診。心理咨詢時要註意保護咨詢人員的隱私。
(4)建立監測網絡和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制定精神衛生監測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和專項調查,建立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防治精神疾病,促進精神疾病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精神衛生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