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事責任有拘留嗎?
民事糾紛會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但不會被刑事拘留。但這不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二、拘留中的註意事項
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壹些被執行人把拘留變成了壹種執行手段。在沒有詳細調查當事人財產或者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扣押作為檢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者向申請人作出說明的方式,違反法定程序,是嚴重錯誤。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實踐中,是否對某人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是名義上的。與此同時,“先行動後行動”的情況也頻頻出現,人被拘留了,院長卻不簽字批準。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或者阻撓執行,可以立即采取拘留程序,但必須立即報院長批準。
3.異地羈押應當遵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羈押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些法院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可能會去異地羈押自己。壹不小心就會激化矛盾,被圍攻,被執行人的身體和設備就會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在異地羈押之前,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的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人應當明確告知被執行人上述權利。另壹方面,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告知被執行人的家屬,但是將被執行人被拘留的原因和理由以及拘留地點告知家屬,應當具有現實意義。而這壹點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5.提前終止拘留的理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羈押。但將“承認並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壹條件的規定過於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書面悔過書就會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征性地履行壹部分義務。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排除障礙。
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身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歸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應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原狀。
歸還主要是壹種責任形式,當它被用來占有他人的財產時。
6.修理、重做和更換。
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