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地證明只能證明本人居住在某地。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本人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等能夠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2.居住證不僅證明本人居住在某地,還可以讓持證人享受居住地的諸多公共服務和便利。它是我國部分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所做的積極嘗試,為我國制定技術移民措施並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有益經驗。目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為了引進人才,相繼出臺了工作居住證制度。
3.戶口本即戶籍,是指登記戶籍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學歷、行業、具體職業的薄冊。
數據擴展:
壹、居住證采用CPU IC卡,居住證的以下社會服務功能可以隨處擴展:
1,金融服務。可以綁定銀行賬戶,用居住證查詢賬戶余額和省內外銀行之間的匯付業務。
2.公共汽車服務。可以“刷卡”乘坐帶有居住證服務標識的公交車。
3.電子政務。通過自助申報平臺,可以實現居住證申領、居住證事項變更和換發申請等功能。
4.消費小。通過加載電子錢包功能,居住證可以在商戶POS終端上進行小額消費。
5.電信充值服務。移動、網通、電信號碼可隨時綁定充值,自動獲取消費積分。
6.公共服務。持有人可以預訂地鐵、火車和飛機的機票。
7.訪問控制應用程序。通過加載訪問控制功能,可以有效地識別居住人口。居住期滿,持證人將自動被禁止出入小區。
8.企業壹證通。企業或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居住證對員工進行考勤登記、出入標識和內部消費。
2010 65438+10月1《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實施,廣東率先推行以居住證為核心的流動人口壹本通制度。
廣東啟動條例修訂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條例,著眼於貫徹上位法和中央、省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對不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不適應我省當前實際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條例》不僅重置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還重置了居住證期限和簽註的條款,以及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還突出了便民服務,符合實際服務管理需求。
新修訂的《條例》重新設定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將居住證的定義從單壹的“居住證明”擴大到“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體現了居住證的法律定位從類似義務的證件向權利義務並重的證件轉變。?
比如《條例》增加了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居住證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體辦法,賦予了居住證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符合實際服務管理的需要。
具體包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義務教育、就業、衛生、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身份證、申領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都很方便。
此外,居住證持有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居住地遷入現居住地。
百度百科:居住證、南方日報:居住證不再只是“居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