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要約的意義。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發出。(3)要約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並表明承諾後將受該表述的約束。(4)要約的內容必須符合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在要約的四個要素中,有兩個是最重要的。壹是內容的具體確定。二是通過接受要約人的承諾,表明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3.主要在於股東人數和註冊資本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壹般有1個或幾個股東,不超過50個,這是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可在3萬元以上,1人的有限責任公司不低於65438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壹般為2-200人,股東人數可以達到1000人或10000人,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
4\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對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有履行順序,先履行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督促對方履行義務。2.行使條件(1)因同壹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兩個債務之間存在對價關系。(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應先履行債務,其債務已到期。如果履行期未滿,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準備,沒有辦法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不同的時間履行。不同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的時間順序,即壹方先履行,另壹方後履行。(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存在無法支付的真實危險後,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
5.合同成立的條件:
1.合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簽訂合同”,就是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沒有了意義。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所謂共識,是指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且不存在分歧的觀點。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必須經歷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被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合同始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並通過合同要約和對其承諾之間的協議而成立。
被申請人:王有柏,廣州市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