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村民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完善村級公益事業投入機制,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關於村民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籌資籌勞,是指依照本辦法經民主程序確定,由村民出資、籌勞興辦集體生產、生活等直接惠及村民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第三條籌資籌勞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控制上限、公開使用的原則。凡興辦直接惠及本村村民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的,必須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第四條村民集資投勞用於本村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實行籌勞結合。第五條省農業廳負責全省集資的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籌資籌勞的範圍和對象第六條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 (壹)本村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2)村內道路的建設和維護;(3)村內綠化造林;(4)村內安全飲水工程;(五)村容村貌整治和環境衛生、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六)與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本村土地治理項目;(七)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其他集體生產生活公益事業項目。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補貼支持的鄰村直接受益於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涉及的村分別討論通過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後,可納入籌資籌勞範圍。第七條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付的項目,以及債務償還、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的費用和服務。,不得列入集資和投勞範圍。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主要是指總幹渠、支渠等大中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電華改造升級、鄉鎮到村及以上道路建設、學校建設和維護、村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優撫、民兵訓練、社會保障、動植物病蟲害防治等。第八條籌資籌勞的討論範圍是建村。第九條籌資對象為本村戶籍人口或受益討論人口。籌勞的對象是本村戶籍人口或討論的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18-60歲男性和18-55歲女性)。不準向勞動力集資和投勞。第十條五保戶和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在校學生、孕婦和生育不滿壹年的婦女不承擔撫養勞動任務;70歲以上的老人不承擔集資任務。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後予以減免:1。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申請減免籌資;2.因疾病、殘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救助。第三章籌資籌勞程序第十二條需要村民出勞的項目、數額、減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第十三條籌資籌勞事項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公告。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調動村民的思想和組織,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包括籌資籌勞事項、投資預算、籌資籌勞額度、分配辦法和救濟措施等內容的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表決。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表決的事項,應當在會前逐戶征求村民代表意見,並由農民簽字。第十五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民代表出席。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實行壹戶壹票制,所制定的方案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戶數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壹式三份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程序和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村民委員會認真整改並重新履行申報程序。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答復。該方案由縣、鄉、村保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第十七條鄰村村民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村議、聯合申報、村管資金和勞務、統籌建設的方式實施。第四章籌資籌勞管理第十八條籌資籌勞標準實行上限控制。籌資標準:東部地區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威海每人每年不超過25元;中部地區的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每人每年不超過20元;西部地區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每人每年不超過15元。籌勞標準:每勞動力每年籌勞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開展壹對壹討論項目每年不得超過壹次,所需資金和人工原則上按年度籌集。投資較大的項目,可按規定的籌資限額籌集兩年資金,但必須經全體村民同意,並報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方可實施,第二年不得再籌資。第十九條經審核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和金額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並登記在省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印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村民委員會將向農民發放農民負擔監督卡,公布籌資籌勞的項目、標準和金額。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和數額進行集資和安排勞務,並向出資者和勞務者出具由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制的山東省村民籌資籌勞專用收據。第二十條村民集資和籌勞應實行民主程序討論並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或者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第二十壹條籌集的資金屬於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納入村級統壹財務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所籌勞務由村民委員會統壹組織,在農閑時使用,並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剩余資金應繼續用於村裏的公益事業。第二十二條屬於籌勞項目,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代勞。自願出資辦的村民,由本人或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可以出資辦。以資本為勞動力價格標準,在東、中、西部地區分別實行30元/工作日、25元/工作日、20元/工作日。第二十三條籌資籌勞應當納入村級財務公開。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審核籌資籌勞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預決算,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項目建設應執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通過公開協商或招標的方式組織實施。第二十四條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籌資籌勞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第二十五條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審查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壹事壹議的有關規定,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申請使用壹事壹議財政獎補資金的有關事項應與中央和省給予的獎補資金壹致,執行《山東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項目建議書、會議紀要、村民簽字表、籌資籌勞方案、籌資籌勞審批表、專用收據存根、獎補資金申請表、投標書、施工合同、項目決算表、竣工驗收報告等原始材料匯總歸檔。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截留、挪用壹事壹議籌集的資金和服務;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或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準以壹事壹議的名義設立固定的集資、投勞項目;不得因壹事壹議產生新的村級負債;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投資和勞務,開展達標升級活動。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第五章違反責任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籌資籌勞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辦案機關提請村民會議罷免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集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將集資款全額返還村民,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迫村民勞動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當地勞務價格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移、截留、挪用壹事壹議籌資籌勞和各級人民政府籌集的籌資籌勞獎勵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按照受益人與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可以適當縮小討論範圍。以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為單位進行評議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10、1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壹事壹議籌資籌勞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答案由科學教育分類專家何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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