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涉及多項知識產權條款,相關內容概括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節選)
第壹章總則
第十三條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提高自身素質。
第三章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
第三十二條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改造、轉讓給他人、聯合他人實施改造、依法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以固定價格投資。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並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實施和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無正當理由在合理期限內未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有償或者無償許可他人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可以由國家無償實施,也可以無償或者因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利益的需要許可他人實施。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以知識增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利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制度。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中國使用。
將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由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獨占使用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十五條國家保護企業在研究開發中獲得的知識產權。企業要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效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八章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第八十二條國家支持國內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以應對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探索科學前沿。
國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和發起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項目。
國家完善國際科學技術研究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科學倫理和安全審查機制。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科技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產品,促進新技術應用。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壹百零二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和使用情況。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資源的* * *享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按照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技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單位與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