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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令第241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 1998二月12第壹條為了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管理,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礦產儲量超過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規模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開采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所涉及行政區域的* * *由上壹級登記機關核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審批發證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四條采礦權申請人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劃定礦區範圍。需要申請開辦礦山企業的,應當按照劃定的礦區範圍和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礦區範圍圖;(二)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證明;(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五)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六)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以及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設立石油公司或者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批準文件、礦山企業法人資格證書。第六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需要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登記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變更或者核準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成為礦業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七條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開采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失效。第八條登記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礦區所在地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公布礦區範圍,並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立地面標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範圍內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年每平方公裏1000元。第十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取得礦產地采礦權證明的,采礦權申請人除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國家出資勘查經評估確認後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礦權價款可以壹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價格,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價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第十壹條礦業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價款由登記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部門制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礦權人可以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減免辦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減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壹)在邊遠貧困地區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停產的;(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登記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權限確定招標礦區範圍,發布招標公告,提出招標要求和截止時間;但是,境外招標的礦區範圍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登記機關應當組織評標,按照擇優的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並履行招標書中承諾的義務。第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進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壹)變更礦區範圍;(二)改變主要開采礦種的;(3)改變采礦方法;(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采礦權轉讓經依法批準。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期滿停辦、停辦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停辦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采礦許可證。第十七條。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開采國家保護的特殊礦種的,以及在批準的礦區範圍以外采礦的,由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第十九條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範圍內的界樁、地面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擅自印制、偽造或者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繳納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礦產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采礦權。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六條采礦許可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申請登記、申請變更登記和申請註銷登記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第二十七條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礦區範圍、開采礦種、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審查並簽署意見;合同簽訂後,應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壹組織換發新的采礦許可證。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礦山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開始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減征或免征。第三十壹條頒發采礦許可證和吊銷采礦許可證,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區,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立體空間區域、礦山工程設施分布範圍或者露天剝離範圍。本辦法所稱采礦方法是指地下開采或者露天開采。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附錄的修改,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0月22日1990、165438《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附錄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礦種目錄1煤2石油3油頁巖4烴類天然氣5二氧化碳6煤成(層)氣7地熱8放射性礦產9金10銀1鉑1錳1 3鉻1 4鈷1 5鐵65438。5438+0 7鉛1 8鋅1 9鋁20鎳2 1鎢2 2錫2 3銻2 4鉬2 5稀土2 6磷2 7鉀2 8硫2 9鍶30鉆石3 1鈮3 2鉭3 3石棉3 4礦泉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文章

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礦山企業的部門管理礦山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文章

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礦山企業的部門管理礦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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