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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快我市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甘肅省消防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壹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軍事對外經營單位和軍工生產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監督檢查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與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簽訂防火責任書,行使獎懲職權。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對本系統各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駐蘭省直機關負責督促駐蘭各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宣傳納入工作計劃,向社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知識。

高等學校要結合各專業特點,適當安排消防教學內容。中小學校應當積極開展消防教育。並制定緊急情況下保護學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滅火。第五條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技術規範和安全規程,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第六條單位應當有專門的消防安全組織,主要領導作為消防安全組織的負責人。要配備或指定防火幹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專兼職防火組織,負責日常防火和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條各單位內部應當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層層簽訂消防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將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勞動安全同規劃、同安排、同落實、同總結、同考核。第八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根據當地安委會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要求,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2、對法定代表人、安全負責人和保衛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公共娛樂場所負責人、消防設備施工人員、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企事業單位專兼職防火人員、易燃易爆等特定崗位人員等。,應當經消防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在員工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消防技術培訓,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競賽活動。

4、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整改情況。

5、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重點單位要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消防器材、設施和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確保其完好和好用。

6.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實行專人、定點管理。

7、建立消防值班、巡邏制度,值班巡邏人員必須身強力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和滅火知識。

8.建立消防組織,制定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滅火演練,發生火災立即報警,同時組織人員、物資疏散和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事故調查。

9、房屋、場地管理單位。房屋、場地出租單位和承租單位;建設單位和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簽訂防火責任書,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

10,建立本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第九條因管理不善、防火機構和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等原因發生火災的。、以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遭受損失的,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在查明原因、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者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外,還應當根據其情節對事故單位有關領導提出處理建議。第十條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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