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綜合性法律。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定包括:
首先,在總則中
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
第二,在勞動合同條款方面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條款。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安全衛生規定,
(壹)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四、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方面。
(壹)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三)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四)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五)女職工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七)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勞動。
(八)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九)勞動者因工傷或者職業病、生育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職工生命財產損失的,比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的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壹)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二)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通過以上總結的信息,妳是否對勞動安全衛生有了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