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些法律條款規定了工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並保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6月1,995,1生效。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政策和職工就業法規;勞動合同訂立、變更和解除程序的規定;簽訂和執行集體合同的辦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安全技術規程;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職業培訓系統;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勞動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此外,還包括對工會參與協調勞動關系的職權的規定。上述內容在壹些國家以各種單獨法規的形式出現,在壹些國家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
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壹個重要而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中國境內的人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下,註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基礎。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4)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合同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為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重新規範了試用期與合同期的關系;增加了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的最低保護線;規定在法定試用期以外履行的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的程序。同時規定最低工資壹般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因為本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將最低工資視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則80%折算後,試用期工資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是: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等四類情形。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隨時通知”改為“不事先通知”,增加了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可以不事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修改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滿足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6)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此條款的規定如下: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紀律納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增加了兩種情形,即保持兩種以上勞動關系且情節嚴重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