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履行實行勞動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包括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以及履行作為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義務。
二、合同的解除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制度,只是在壹些政策性文件和壹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因涉嫌違法犯罪被中止人身自由;試用期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停職的;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勞動合同和因雙方協商壹致而終止。
實踐中,鑒於用人單位主張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第(壹)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於妥善處理與疫情有關的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第17號)規定:“因疫情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企業和勞動者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對於勞動合同的口頭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合同口頭變更超過壹個月,雖非書面形式,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的, 且當事人以非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也可以通過口頭形式實現。
四。合同繼承勞動合同的繼承是指在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等主體變更的情況下,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終止,由新企業代替原企業繼續履行,本質上是勞動合同主體的法律變更,這種主體變更僅限於用人單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勞動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合同期滿後,雙方有繼續勞動關系的意願,經過協商繼續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質量和數量完成勞動任務,提高專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壹,全面實施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權利和義務1,雇主的義務
(1)支付勞動報酬。
a、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B.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喪假、探親假、產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非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2)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所需的崗位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
(6)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7)用人單位的變動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a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B.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勞動者的義務
(1)完成人工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五)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