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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訴範文

勞動爭議申訴範文

有時候,勞動合同會有爭議。如果此時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法院可以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做出判決。了解以下勞動爭議投訴範本及相關材料。

勞動爭議申訴範文1壹、勞動爭議申訴範文

投訴人:(如果投訴人是個人,請在此填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法定地址、聯系地址、電話;如果是公司,請填寫:公司名稱、公司性質、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

受訪者:(同上)

要求事項:(此處填寫投訴人在爭議事項中的要求,要求要明確具體,如要求被投訴人支付投訴人2007年9月工資3000元;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元。)

事實和理由:(填寫爭議的事實和內容以及支持上訴的理由)

我在此傳達

區人民法院(壹般根據單位所在地確定在哪個區,具體聯系法院)

投訴人:(此處,個人簽名、蓋章、單位蓋章)

年月日

二、勞動爭議起訴程序

發生糾紛去法院是壹般的原則,但是有些糾紛是不可能直接去法院的,也就是說直接去法院,比如勞動爭議。在我國,之前有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部門,也就是說如果遇到勞動爭議,必須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舉行審判。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

6.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的,可以延期15日。

三、勞動爭議法院判決後多久?

最快可以當庭宣判。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定期宣判。因此,勞動爭議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至六個月內審結:

1.案件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人民法院壹般適用簡易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時間壹般是立案後壹個月左右,也就是說開庭後兩個月內就會下達判決書。

2.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6個月,但必須經院長批準。開庭日期壹般在立案後2-3個月,也就是說開庭後3-4個月內要出結果。無論法院采取什麽樣的程序,無論當庭還是擇日作出判決,無論如何都不能超過法定審理期限。

勞動爭議申訴範文2原告:-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和被告均不服第壹號裁決。-在老鐘案(-),並向妳院提起民事訴訟。

壹.要求的項目:

根據法律,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

1.原告支付的年月日和年月日銷售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2.年月日和年月日拖欠工資共計人民幣元;

3.年月日和年月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元;

4.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為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為人民幣元;

8.從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至_ _ _年_ _ _月_ _ _日止,支付至本案結案時止的工資損失。

9.本案的仲裁費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和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書稱:“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業務人員,在與被告工作期間,與其他人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告公司相同的業務,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這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秘密的第十條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且具有實用性,要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壹條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只有公司董事、經理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對於普通員工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且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員工才會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因此,原告沒有義務競爭。

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業秘密”。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註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範圍相近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書稱“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計算機、辦公電子郵件等工作條件為上述公司服務,並試圖以上述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是嚴重的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被告收集的證明原告試圖以其他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非法的。

此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定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並進行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原仲裁裁決書中,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僅依據非法來源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這是壹個嚴重的錯誤。

此外,被告不僅拖欠原告工資數月,而且拒不歸還原告支付的業務墊付費用。作為壹個普通的商人,原告不僅要贍養年邁多病的父親,而且每月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費用。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的生活困境。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存在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是生存的必需品。怎麽能說是“情節嚴重”呢?基於此,原告的行為不會構成《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爭議申訴範文3勞動爭議民事申訴範文

原告:朱X,男,漢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

地址:四川省興文縣大河廟鄉大田坎村5組

被告:廣州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xx鎮xx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勞動爭議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工傷夥食補助費3318元,其中治療期間及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20691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壹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後繼續治療工傷及誤工費,共計10000元。

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勞動鑒定費735元。

以上四方面* * *共計75314元,其中被告已支付29049元,應支付46265元。

動詞 (verb的縮寫)請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和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於2005年6月5438+00加入被告廣州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廣州xx木業有限公司,於2007年8月13日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存在明確的勞動合同關系。2005年6月5438+2月11日上午,原告朱嵩在工作時被公司倒推的鏟車碾壓右腿,被立即送往何藍鎮人民醫院和賀縣醫院救治。

2006年7月24日,番禺區勞動局在(200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確認原告為工傷。

2006年4月3日,原告在第壹次治療(* * *住院114天)後出院,根據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

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和縣醫院進行第二次手術,住院44天。兩次住院時間為158天。

原告朱松經番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次鑒定,最終確定為傷殘。醫療期* * * 11個月零4天。

現原告朱松二次手術後出院,在被告對原告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後,同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但由於原告朱松根據醫囑壹年後需進行鋼板取出內固定手術,所需醫療費5000余元,加上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5000元,故被告在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支付原告繼續治療費等費用不少於10000元。

基於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原告認為其在本案中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為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及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為21,780元(工資標準為1,089元/月,從65438年6月第壹次住院開始+2005年2月1,至2007年8月1)。即:1089元/月×1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壹次性傷殘津貼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為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萬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5000元)。

7.勞動鑒定費735元(由原告支付,有票據和憑證)。

因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問題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壹致。2007年8月,原告朱松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07年6月165438+10月12日作出勞終字[200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其中載明原告:

1,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工資;

2.支付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

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

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拒絕接受仲裁裁決,辯稱該裁決不支持原告的壹些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原因是:

1.原告提出仲裁申請前,雙方未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未安排工作,原告也應享受工資待遇;2.兩次住院期間,原告朱松因手術無法自理,故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且被告單位已認可其應支付親屬護理費,並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

3.壹年後,原告不得不接受內固定手術。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並壹次性賠償後,原告不再方便向被告主張相關費用。而且本案原告要求繼續治療工傷的主張是以診斷書為依據的。根據法律規定,本案可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用的訴訟請求。

4.本案勞動鑒定費、仲裁費依法由被告承擔。

因被告既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未支付不合理的工傷待遇,原告現居異鄉,無生計。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決。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比喻人物:朱x。

20xx 65438+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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