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進行審查立案,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關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付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壹般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終結。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債務履行能力和下落,為執行提供便利。否則,當人民法院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執行失敗的風險。2.申請執行勞動仲裁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三。如何申請執行爭議仲裁調解協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協議不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協議壹樣具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有三種途徑解決:1,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規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根據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執行。2.申請法院支付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3.申請法院司法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幹意見》,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可以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
法律客觀性: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1.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壹)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澱、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省市外商獨資企業在京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3.用人單位、勞動者和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壹方是申訴方,另壹方是被告。4.投訴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申請人留存;(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四)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常住戶口、現居住地地址和聯系電話等。6.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員會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7.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限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