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然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會介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和頒布的有關規定處理案件。那麽勞動爭議處理的目的是什麽呢?為妳解答。
壹、處理勞動爭議的目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壹條和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合法、公正、及時,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循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獨特原則:
1,調解原則。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及時仲裁。之所以規定這壹原則,是因為雙方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對爭議的事實有分歧和誤解,往往會產生糾紛。通過法制宣傳、說服教育和協商,大多數有爭議的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同時,調解還具有簡單、靈活、簡便、快捷的特點,能夠緩解和改善雙方的矛盾。貫徹調解原則,要註意防止強行調解和曠日持久的調解。強制調解違背自願原則,拖延調解違背及時快速原則。
2.及時性和快速性原則。這壹原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盡快結案。這壹原則的貫徹是由勞動爭議的特點決定的。勞動爭議與企業生產和員工生活息息相關。久拖不決,必然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生產生活秩序的穩定。因此,勞動法明確了“仲裁裁決壹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日內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則。它是指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因法定回避而認為不適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回避情形,裁決可能不公正,可以申請更換他人,以保證仲裁公正、順利進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由三名奇數代表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三名仲裁員均為多數。意見分歧在所難免,而仲裁委員會成員和仲裁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為保證裁決不因少數成員意見不壹致而難以作出,少數服從多數,簡單多數即可作出裁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仲裁決定。
5、壹個執政原則。這壹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壹案壹裁的法律制度。這是鑒於過去兩次裁決的弊端而確立的重要原則。貫徹這壹原則,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不得向上壹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決定履行。這壹原則的實施有利於及時、迅速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處理勞動爭議的目的是合法、公正、及時、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為了實現這壹最終目標,我們必須遵守壹些基本的或獨特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公平公正地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