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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特羅姆的聯邦制理論。

當代世界上有二十多個聯邦國家。在聯邦制的主題下也有許多研究文件:世界上聯邦制國家經驗的比較研究;既定政治體制下經濟學家對財政聯邦制的研究:在憲法學中,聯邦制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法律關系也是壹個永恒的主題。似乎壹個研究者只能把自己局限在以上幾個話題,而且是比較窄的壹個方面。但是,如果說美國憲法的創立是現代聯邦主義政治制度的開端,如果說伴隨著國家政府和州與地方政府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和政體概念被視為政治史上的創造性突破,那麽人類幾乎沒有聯邦主義政治實踐就創造了這壹制度。後世對美國聯邦制的模仿總是不成功。對此有壹個吸引人的解釋:美國聯邦制的建立是由美國當時的特定環境和條件決定的,後來者不具備這些決定性因素,所以每個國家都應該從自己的具體情況出發建立自己的制度。這是壹種深度解釋,但這種深度解釋的基礎是可疑的。美國的立憲派自己也沒有這些解釋者的想法。更重要的是,這種解釋使得政治理論失去了現實意義。

妳從什麽角度研究聯邦制?這似乎是研究之初的壹個問題。如果從另壹個角度出發,從政治制度設計者和美國憲政主義者的角度出發,問題就變成了:作為政治理論工作者,我們如何幫助人們實踐基本政治制度的建設,或者在憲法層面進行制度選擇;用什麽角度切入,用什麽理論工具可以做到這壹點。這樣壹開始就避免了深入的解釋,研究從人對事物的評價和認識的表層和主觀性出發,但我們要看這樣的方式能否得出深刻客觀的結論。

政治領域是公共事務,政治學的主要關註點之壹是整個社會秩序的改善。對於公共事務,人們不僅提出倫理要求或價值判斷,而且希望在實踐中獲得成功。這樣,在政治領域進行批判就需要正確的價值思維,也需要確切的知識,即事物之間真實聯系的知識。沒有真正的知識,在現實的實踐中是沒有成功的希望的。將探索什麽是正義並對價值進行概念論證的政治哲學與追求人類可能獲得的確切知識的政治學結合起來,是政治社會中的公民所面臨的問題。本文關註的是,壹個被概念化為聯邦制的政治制度,其中存在多個獨立分立、管轄權重疊的政府單位,同時直接面對公民個體,對於憲政制度的選擇有什麽意義?

帶著以上問題,本文開始進入文森特·奧斯特羅姆教授的作品。雖然奧斯特羅姆教授的聯邦制研究從每壹個單壹的角度來看,可能都不是最深刻的,但對於回答我們的上述問題,甚至對於確立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理論,都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文森特·奧斯特羅姆(Vincent Ostrom)是印第安納大學阿瑟·本特利(Arthur Bentley)政治學終身教授,著名政治經濟學家,研究聯邦制的著名學者。奧斯特羅姆的作品不是對比較政治學的研究,而是對被稱為聯邦制的國家的政治制度進行詳細的調查和比較。雖然基於美國經驗,但他系統地提出了聯邦制的概念,並勾勒出聯邦制的政治哲學——政治經濟學理論。奧斯特羅姆認為他所關心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在人類社會中構建制度以實現真正的自治。社會成員不受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或政府的統治。換句話說,如何形成壹個無人統治的自治秩序,真正有意義的民主是否可能。他認為聯邦制在真正自治社會的制度建設中具有根本重要性。

奧斯特羅姆在方法論上將人們的理想轉化為制度後,試圖將價值追求與闡明社會過程的理論結合起來。這樣做的原因可能得到了韋爾和波爾曼的話的支持。“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繪了壹套價值觀的發展和解釋——正義、自由、平等和私權不可侵犯。幾個世紀以來,這些價值觀的意義壹直受到審視和爭論;但同樣重要的是這樣壹段歷史,這段歷史在爭論,為了使這些價值觀在實踐中得以實現並彼此和諧,必須有什麽樣的制度結構和程序。”“通過這壹歷史視角,法律的社會理論應當探究西方法律傳統即使在民族國家的鼎盛時期也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於以下信念:確信在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之外存在著壹種被稱為神法(後來稱為自然法,最近稱為人權)的法律體系;反過來,它還討論了這種信仰在多大程度上取決於內部社會(城市、地區和工會)的自治法律制度的活力和跨國社會(國際商業和銀行協會、國際機構和教會)的活力。”這是西方政治思想,尤其是其憲政理論的壹個由來已久的主題。那麽,它是不是中國當代政治理論也面臨的問題呢?特別要註意的是,作為壹名政治學家,奧斯特羅姆雖然主要通過經濟學的方法解釋了聯邦制下的秩序模式,但他並沒有用經濟學取代政治哲學,這種傾向在各個學派的經濟學家甚至詹姆斯·布坎南那裏都很明顯。奧斯特羅姆的聯邦制理論可以融入傳統憲政理論,豐富其內容。

或許我們可以把聯邦制看作是在現有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壹種原則,它在憲政中的地位就像分權制衡理論,但聯邦制比權利制衡理論有著更豐富的內涵,它不僅包含了權力之間相互制約以防止政府權力濫用的含義,更重要的是它揭示了權力的制約與有效治理並不矛盾, 我們並不總是處於諸如公正、民主和效率等價值沖突的狀態,這種觀點是不公正的。 多中心治理的概念揭示了層級指揮結構的官僚制不壹定是人類追求社會事務高效治理的方式。在壹個恰當的理論建構中,政府的控制和政府行為的協調並不壹定是矛盾的,這是壹種違反直覺但非常可能的人類社會秩序關系。基於以上原因,我認為在憲政的語境下討論聯邦制的價值基礎可能更好。因此,在名義上稱這種理論為憲政聯邦主義更為全面。

對規範的探索不能直接導致合適的系統設計,尤其是在復雜的情況下。人倫的模式往往是反直覺的,所以即使是考慮了適當價值基礎的政治理論,也無法直接從價值出發構建制度。比如純粹的分權理論,“純粹的分權理論”可能表述為:對於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維護,關鍵是將政府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或三個部分。這三個部門都有相應的、可確定的政府職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政府的每個部門都必須限於行使自己的職能,不允許侵蝕其他部門的職能。此外,組成這三個政府機構的人員必須保持獨立和不同,不允許任何個人同時擔任壹個以上部門的成員。“這種理論雖然有正確的價值前提,但並不是壹種適合憲政的分權理論。在奧斯特羅姆引用的壹本書《美國憲政的起源》中,我感覺這本書的作者忽略了1787制憲會議在知識和制度建構理論上的突破。傳統憲政理論具有豐富的價值基礎,但在制度建設上可能存在不足。有限政府和分權理論往往停留在壹般原則上。面對現代復雜的群體相互依存關系,我們不太可能談論“無為而治”意義上的有限政府,政府需要采取行動,提供以往時代無法想象的公共產品服務。我們需要考慮在什麽條件下,公共產品的提供是公正和有效率的。奧斯特羅姆的主要努力可以概括為論證多中心治理體系對憲政和人類社會良好高效治理的意義。

奧斯特羅姆對聯邦制價值的簡要闡述是基於壹種特殊的宗教理論,即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傳統。這對他來說可能不是什麽問題。對我們來說,我們需要問,憲政聯邦主義的價值基礎是否必須依賴於壹種特殊的宗教理論,普遍正確的倫理形式律或道德黃金律是否也是我們的道德話語傳統所固有的。壹旦概念得到澄清,中國傳統中的人們自然會拋棄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的價值論和規範探究方法。我認為有必要區分規範探究的普遍形式規律和存在於特定時空的規範。在對我們語言的全部意義進行反思之後,我們會同意不同的文化傳統包含著規範探究的普遍形式規則。正如奧斯特羅姆所說,“黃金法則作為壹種基本的道德準則,奇怪地缺乏實質性的道德內容。它不是作為壹個具體的規則,而是作為壹種標準化的查詢方法,使人們能夠了解在選擇規則或標準時使用的價值術語的享受。”

如果我們認為在人類價值的思維中存在獨立於任何個人和權威的正義,那麽這就否定了法律來自單壹政府或多數人的法律實證主義,多中心的政府體系是可以想象的。對客觀正義的信仰要求正義原則的發現在於憲法規則的制度設計,這是司法審查制度建立的基礎,而憲法權利宣言的意義在於為人們提供了壹個不斷解釋和思考壹種特殊的人類關系(把對方當作目的而不是工具)的符號系統。聯邦制的制度設計是否也有這個意思,我覺得可能有。正義規則的普遍形式法則意味著,與法律實證主義相反,不同層次的規則之間所要求的內在壹致性至少不是幾何系統的壹致性,即局部的、小群體的規則可以通過幾何推理從更高層次的規則中推導出來。上面所說的客觀正義不涉及具體內容,聯邦制制度的具體形式要受到各種具有特定含義的價值標準的影響,如民主、自治、平等等。隨著價值體系具體內容的變化,體系的具體形式也會發生變化。然而,認識到價值本身的獨立性和指導地位,不管其具體內容如何,已經對制度設計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對我們來說,要做的工作不是承認壹種在西方普遍適用的特定規範是壹種普世價值,而是澄清是否存在壹種對倫理規範普遍正確的正式法律。壹段時間以來,歷史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價值話語遮蔽了我們的視野,堵塞了我們今天的道德語言與我們悠久的道德話語傳統之間的聯系。因此,當代中國制度理論的首要工作可能只是厘清概念,恢復我們傳統的、正確的價值探索方式,而不是匆忙建立具體的規範。

既然我們的人類世界很大程度上是由人類自己塑造的,既然我們生活在壹個由概念構成的世界裏,人類可以用不同的概念和概念體系塑造不同的現實,那麽理解這壹點成為公共管理和人類研究的專家就是最根本的壹步。然後,我們可以通過構建壹個合適的概念-理論來理解現實並在實踐中幫助人們。思維方式的範式變革可以改變人類社會的秩序模式,不同的理論建構有不同的認識-實踐旨趣。通過憲法聯邦制的概念化,通過闡明規範質詢的正確方式和人類社會秩序構成的壹般性質,出現了規範質詢——制度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旨趣,從而引發了對現實中尚未出現但有可能出現的人類社會組合關系的進壹步探索,從而幫助人們進行制度創新,以找到其價值的現實表達,解決人類面臨的迫切問題。本文第壹段提到,深度解釋的理論方式把人的價值置於虛無和教條主義之中,導致對人類社會的所謂社會現象的壹種無意義的、極有問題的解釋。這是極有問題的,因為這種思維模式所連接的社會現象,作為思維的對象,不可能具有超越這些思維模式所體現的屬性,這往往導致研究者設計出不可能的社會改造方案,並破壞人類的基本價值觀,或者陷入使理論在實踐中失去意義的無為狀態。

奧斯特羅姆雖然關註聯邦制的價值基礎工作,但他是基於壹種特殊的宗教理論,他的論證不是很系統,也沒有與立憲主義聯系起來。在知識方面,他更多的闡述在理論的具體應用上,這當然沒有中國背景,而在經濟學方面,似乎對奧地利學派的貢獻重視不夠(雖然他在壹篇文章中提到了哈耶克和拉赫曼)。所以可能奧斯特羅姆的每壹個方面的論述都需要更加全面和深入。最重要的是,對於中國人來說,我們的任務不是簡單地照搬美國模式,而是找到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有用理論。我們的任務是把概念和相關的理論要素作為思想工具,深入思考問題,獨立評價解決當代中國問題的適當途徑(我把奧斯特羅姆在《復合* * *與制度的政治理論》第9頁的壹段話改了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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