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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五年戒毒新規

《涼山彜族自治州禁毒條例》(2009年10月319日涼山彜族自治州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批準)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涼山彜族自治州禁毒條例》的決定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決定批準《涼山彜族自治州禁毒條例》,由涼山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涼山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涼山彜族自治州禁毒條例》經涼山彜族自治州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9 1通過,並於2019年5月23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19 65448。

涼山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2065年5月30日438+09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四川省禁毒條例》、《涼山彜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涼山彜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禁毒工作實行統壹領導、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績效考核,所需經費納入州、縣(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自治州、縣(市)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目標,明確獎懲措施,抓好責任落實;

(二)建立健全禁毒協調合作機制和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制度,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指導、督促同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禁毒職責,檢查、評估禁毒工作的開展情況;

(五)建立健全藥品形勢監測評估、預警通報機制,定期發布藥品形勢情況和變化;

(六)組織制定戒毒場所等特殊場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七)動員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禁毒鬥爭,鼓勵公眾提供毒品犯罪活動線索,舉報毒品違法行為;

(八)完成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自治州、縣(市)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系統履行禁毒職責的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各單位應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進禁毒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偵查、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調查、強制隔離後藥物維持治療人員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所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禁毒法治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指導社區戒毒,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藥物維持治療。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的戒毒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貧困人口供養範圍,引導基層組織將社區戒毒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戒毒人員就業扶持和創業扶持政策,組織戒毒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藥物濫用情況進行監測,對藥物維持治療所需藥品的制劑質量和供應進行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各級人民政府禁毒工作的經費保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眾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毒品預防教育、社會救助,組建禁毒誌願者隊伍,開展工作。

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禁毒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等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禁毒預防措施。

六是全面構建全社會禁毒常態化工作機制。

建立政府購買禁毒社會服務的工作機制,推進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建設,為他們提供指導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設立幫扶項目、設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禁毒公益事業,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誌願者參與禁毒宣傳、戒毒康復等社會工作和誌願服務。

村(居)委會結合實際,繼續創建無毒鄉(鎮)、無毒村(社區)、無毒家庭,推廣“村(居)委會+協會+家庭支部(民族組)”等禁毒模式,在村規民約中規定禁毒內容,倡導禁毒、拒毒、防毒。

第七條自治州、縣(市)禁毒協會按照章程接受社會捐贈,招募誌願者,開展對涉毒群體的慈善救助和多種形式的毒品預防教育活動,協助開展禁毒工作。社會捐贈的款物應當接受社會公開監督,款物的使用情況應當向捐贈人反饋。

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加大禁毒技術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的保障力度,完善禁毒技術、檢查體系和監管體系,加強戒毒場所建設,提高禁毒、戒毒治療和禁毒能力。第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禁毒戒毒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預防和減少職業風險,對禁毒戒毒工作中的受害者、殘疾人及其家屬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二章毒品預防

第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體系,規劃建設禁毒宣傳教育基地並向社會免費開放,全面開展禁毒常態化教育宣傳,實現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的社會覆蓋。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協調各類媒體開展毒品預防、社會防控、禁毒、毒品犯罪等公益性宣傳,確保禁毒節目、文章、公益廣告在主流媒體上占有適當比例。加強大眾媒體和新媒體在禁毒方面社會責任的落實,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毒品預防宣傳的實效性。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社區居民、農村村民、外出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居民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壹條家庭應當重視毒品預防教育,增強禁毒意識。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和吸毒危害的教育,註意其社會交往,防止其涉毒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禁毒委員會應當指導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寫符合自治州、縣(市)實際的“雙語”毒品預防教育教材。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州、縣(市)兩級毒品預防教育師資庫,組織毒品預防教育師資的輪訓,指導、督促學校落實毒品預防教育相關教學任務。

自治州的學校應當設立毒品危害和毒品預防教育場所,並將青少年禁毒和防艾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小學每學期安排的毒品預防教育課程不得少於4學時,初中、高中、中專和高等院校不得少於6學時。毒品預防教育課程的內容應當納入相應的考試內容。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教師和職工的毒品預防教育管理,發現涉毒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和學生家長開展幫教工作。

第十三條報紙、雜誌、廣播影視、互聯網、通信行業、公共顯示屏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發布、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專題節目,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公路、鐵路、航空等運輸經營單位和相關站(場)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在公共場所的顯著位置或者公告欄告知幫助他人攜帶物品應當註意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經營服務單位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落實毒品預防措施。在顯著位置張貼或放置禁毒警示牌和禁毒宣傳資料,公布舉報電話,有條件的播放禁毒宣傳視頻,在電子設備上設置禁毒警示界面。

第三章毒品管制和涉毒集團管制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機場、火車站、碼頭等重點地區和交通要道等通道設立毒品檢查站,對出入境人員及其物品、貨物、車輛實施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

公安機關在進行藥品檢查時,應當文明規範執法,提高檢查效率。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和國家管制的其他可供提煉加工毒品的原植物。嚴禁在出售的食品、飲料中添加罌粟殼(種子、幼苗)等毒品植物。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和根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公民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

第十八條對易制毒化學品、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實行信息管理、分類管理、審批和損耗追溯制度。

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從事藥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營。銷售易制毒藥品時,要登記購買者身份證和銷售時間、數量、目的等信息,並將相關信息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郵政、快遞、物流等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寄遞實名登記、收寄驗視、信息保存、從業人員禁毒培訓等管理制度。發現客戶委托運輸、交付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運輸、交付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停止運輸、交付,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郵政、快遞、物流等經營單位應當保存相關信息壹年以上。

第二十條在自治州從事汽車租賃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營運車輛安裝車載衛星定位系統;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的詳細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配合調查取證。

從事二手車交易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登記買賣雙方信息,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買方之日起30日內在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

第二十壹條通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等業務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客戶身份。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信息管理,發現利用網絡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金融機構在日常監測中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向,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販賣、運輸毒品犯罪行為或者因吸食、註射毒品被強制戒毒的人員,不得開設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調查取證。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和常住居民的個人信息。發現出租屋用於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酒店、娛樂場所對涉毒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禁止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車輛和航空器。

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發現駕駛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駕駛行為,調離駕駛崗位,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車輛、航空器被抓獲的人員,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或者長期未戒除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癖的人員,依法吊銷相關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現員工吸毒,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自治州建立涉毒人員信息管理平臺和數據庫,對涉毒人員分類實行信息動態控制。

對三年未復吸的,公安機關不再實施動態管控,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定期跟蹤幫教,防止復吸。

第二十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政府有關部門的合作,延伸對外來務工人員的集中服務管理,做好禁毒宣傳和就業援助工作,預防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毒品犯罪。

第二十七條自治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來自涉毒家庭的未成年學生實行寄宿制教育。

因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涉毒未成年人,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

第二十八條對利用嬰幼兒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辦案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嫌疑人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五日內積極協助嬰兒的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接回嬰兒,並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對於母乳餵養的嬰兒,應在母乳餵養期滿後五天內領回。

無法落實法定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臨時供養,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銜接安置工作。

第四章戒毒康復和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戒毒場所。戒毒場所管理並為戒毒人員提供自願戒毒、社區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和心理矯治等服務,為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和生活保障。

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不符合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條件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在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戒毒場所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

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場所簽訂協議,前往戒毒場所進行戒毒、生活和工作。

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經本人自願申請,可以到戒毒場所戒毒、生活和工作。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設立專門的戒毒康復醫療機構,配備相應的醫務人員。

第三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戒毒康復場所提供就業崗位、職業技能培訓、醫療衛生、民政救助等服務。

農村戒毒人員在戒毒場所的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合法權利依法予以保留。

第三十壹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設立、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戒毒場所和其他社區戒毒場所配備專職人員,安排專項經費。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招聘、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禁毒社工承擔社區戒毒工作,保障工作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的實施,制定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計劃,落實相關措施。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指導、支持、協助和參與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檢查其健康狀況;除因病或者因傷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救治或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應當依法收治。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有嚴重疾病,如不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保外就醫。保外就醫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戒毒人員應當接受康復治療。

戒毒醫療機構可以為戒毒人員提供醫學評估和醫學幹預。

第三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中止社區戒毒,由拘留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並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在監管場所和羈押場所接受必要的戒毒治療的,強制隔離戒毒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解除強制教育措施後,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強制隔離戒毒繼續執行。

第三十六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社區戒毒人員後續監管機制,實行分類監管。

第三十七條積極研究毒品替代戒毒的方式方法,提高戒毒成功率。符合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吸毒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參加藥物維持治療。所需費用采取自費、獎勵補償、政府支持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吸毒人員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和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戒毒治療、心理康復和生活保障,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相應的醫療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

第三十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戒毒康復機構應當加強對戒毒康復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支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恢復生產生活能力,回歸社會。

第四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區戒毒人員的檔案和信息管理,封存未成年人檔案。

除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查詢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社區戒毒人員的檔案和信息。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檔案和資料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201日起施行,《涼山彜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禁毒條例〉補充規定》已於2006年3月25日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5日由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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