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簽訂兩家公司的合並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合並後,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合同的條件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修改的;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組織機構仍然存在,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勞動合同中的壹些條款已不適應發展變化,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生產任務,致使原勞動合同的產量、質量和生產條件發生壹定變化,需要相應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虧損。
不可抗力
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
5.雙方經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協商壹致?
勞動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如此。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壹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但在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尚未履行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部分刪除、補充或者變更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衍生,是雙方現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發展。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現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發展。當某些情況的發生導致原勞動合同難以或者無法繼續履行時,雙方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調整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勞動合同成立後、履行或完全履行前的生效時間內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的修改或補充,而不是簽訂新的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變更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壹致的原則。協商壹致是指雙方在充分表達真實意願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共識。這就要求勞動合同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合同的訂立
而且任何壹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第三方也不能非法幹涉。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部分修改、補充或刪除,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的內容取代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勞動合同變更應註意的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合同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未訂立或已履行的,不存在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
2.我們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即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平等自願、協商壹致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也是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通過雙方協商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
3、必須合法,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不是任意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如果合同是在公司合並前簽訂的,那麽它也將在合並後生效。合並後簽訂合同的,被合並公司為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