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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1994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利用和管理以及其他改變森林生態環境的活動。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四條林業建設應當以森林經營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荒山荒地綠化,培育和擴大森林後備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各種效益。

山區要以林為主,綜合治理,統壹規劃,全面發展。第五,加強林業教育和科學研究,培養林業技術人才,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第二章森林所有權第六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

(壹)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國有部分)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屬於國家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城建、農墾、畜牧、鐵路、交通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的森林和林木,歸單位和國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屬於集體所有;合作種植的林木歸合作者所有,林地所有權不變。

(二)承包山的林木所有權按照合同確定,林地所有權不變。

(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灘)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和轉讓;自留山(灘)的林地歸集體所有,使用權長期不變。

(四)自願種植的樹木歸林地所有權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依照協議或者合同的規定確定林木所有權。第七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發放證書。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必須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權屬證書。第八條由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確需改變隸屬關系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尊重歷史、互諒互讓和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林業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權屬確認的有關資料。

在鄉鎮,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縣內、單位之間、鄉鎮之間的糾紛,由縣人民政府調解。縣與縣之間的糾紛由市人民政府調解。城市之間的糾紛由省人民政府調解。

在林木和林地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或者侵占有爭議的林木和林地。第三章植樹造林第十條全省森林覆蓋率目標為40%。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森林覆蓋率目標,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地森林覆蓋率目標,制定植樹造林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有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造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25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限期退耕還林、還草。第十三條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因地制宜選擇優質速生樹種,營造速生豐產林,發展珍貴樹種,建立良種基地,培育良種苗木,逐步實現林木良種化。

可以有計劃地進行定向培育,營造用材林。第十四條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森林資源狀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劃定封山育林區。第四章森林管理第十五條省林業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全省森林資源清查,每五年進行壹次。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檔案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的林業長遠規劃。森林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十六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森林資源清查和林木品種區劃的規定,提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用材林的區劃方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第十七條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中幼林的撫育,促進樹木生長;加快低產林改造,提高森林質量;嚴格執行森林經營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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