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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融資難的原因

法律分析:

1.擔保融資能力不足。當企業出現資金困難時,70%以上的企業選擇通過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貸款來解決資金問題。抵押貸款是銀行貸款的主要形式,但大多數民營企業都是個體戶,民營經營模式規模小,負債大,固定資產不多,信譽普遍不高,這使得銀行在給民營企業貸款時有很多顧慮。

2.保障成本高。從壹些問卷調查和實地訪談中發現,目前擔保機構融資擔保能力不足,企業普遍反映擔保費和融資成本較高,且大多需要提供抵押物甚至反擔保措施,實際操作難度較大。在民營企業獲得貸款的成本中,不僅要支付銀行的利息,還要支付各種抵押登記、認證、資產評估,以及銀行要求的財產保險費用和風險保證金利息。

3.貸款時間效率低。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大多是臨時性的,時效性比較強。對他們來說,時間就是生命。但現在金融機構為了加強風險控制,加強了貸款審批程序,程序復雜,往往會錯過貸款審批後的商機。

4.民營企業信用觀念淡薄,信息不透明。我國部分民營企業信用觀念淡薄,誠信意識差,違約率和損失率遠高於其他企業客戶,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整體信用形象。很多企業將貸款資金作為自有資金,而銀行壹旦給這類企業貸款,到期很難收回,導致民營企業不良貸款率高於大型企業。目前銀行相當壹部分不良貸款來自民營企業。而且很多民營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薄弱,財務報表透明度差,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通過壹般渠道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無法在貸款過程中向貸款機構證明其還款能力。所以民營企業往往得不到銀行貸款的支持。

5.民營企業直接融資能力差。與上市公司不同,民營企業可以發行股票進行直接融資。民營企業要靠私人關系直接融資,但這種資源是有限的。比如大財團在看不到未來回報的情況下,很少會借錢給妳的小企業。而且民間資本市場發展還不成熟,人們更願意把錢投資於可預見的收益行為,這使得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行為不盡如人意。

6.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近期,受國際金融危機深化和世界經濟形勢快速變化的影響,民營企業面臨需求下降和成本上升的雙重壓力,市場不確定性和風險明顯增加,資本嚴重短缺,生產經營面臨較大困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更加突出。金融危機的加劇導致壹些外資企業紛紛撤資,惡化了民營企業的融資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衍生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1,政府因素

中國的社會性質決定了政府對國企的重視程度。長期以來,國家扶持政策向大企業傾斜,但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這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歷史原因。大企業可以很容易地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獲得資金,但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相應提高了很多,中小企業必須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獲得貸款。

2.金融機構因素

(1)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機制制約中小企業融資。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世界各國政府為了有效避免金融危機帶來的更深層次的危害,都采取了審慎的原則。這種宏觀調控讓中小企業貸款首當其沖。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整頓使得銀行收縮信貸規模,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

(2)缺乏適合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的規模歧視依然存在,大銀行出於節約成本的考慮,不願意投資中小企業。雖然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和地方商業銀行已成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導銀行,但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並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最終制約了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

3.信用擔保體系的要素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機構少,擔保資金的種類和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民營擔保機構受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無法與合作銀行形成* * *承擔機制。由於擔保的風險分散和損失分擔補償體系尚未形成,擔保資金的放大作用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受到很大制約。

4.直接融資因素

企業的直接外部融資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的股權融資和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融資。就股權融資而言,上市門檻太高,導致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通過這種方式解決急需的資金。雖然創業板的推出,準入門檻低、操作嚴格的特點將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但創業板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壹些不足,可能會相對緩解融資問題。就債券融資而言,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遠遠落後於股票市場和銀行信貸市場的發展,中小企業往往達不到債券發行額度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通過債券融資幾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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