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違法行為的人自覺守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第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得代替刑事處罰。第二章實施機關和管轄機關第六條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受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受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統壹管理林業行政處罰。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內設機構,統壹管理林業行政處罰。第八條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省級地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條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將下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或者將其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壹條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林業行政處罰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對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在授權和委托範圍內,對林業行政處罰有管轄權。第三章立案、調查和決定第十三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由林業部統壹發放,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執法證的發放和管理。第十五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首長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在決定回避前,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停止。第十六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
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