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思維
法治是法治和規則,而不是行政長官意誌的統治。領導幹部首先要樹立常規思維。規律思維的基本精髓可以概括為:先定規則再做事,先定規則再做事。
先立規矩再做事,要求我們要註重兩個方面:壹是在法律與政策的關系上,要重視法律。法律是治國的重器,治國的法律主要指狹義的法律,不是法規,不是政策。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即使立法條件不成熟,也要盡可能提高制度層級,壓縮規範性文件的適用空間。當然,法治社會的規則不僅僅是法律。在沒有或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也需要建立規章制度體系,用制度來管人、管事、管資產。不能主要靠會議的決定、指示、批示,不能總是搞特殊。第二,在立法和改革的關系上,立法第壹。實踐表明,我國過去奉行的“先實踐後立法”的發展模式不可持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立法與改革決定相銜接,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能夠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先立規矩再做事,強調的是規矩的質量。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其實規則不壹定能圍成壹個圈。光有規則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是遠遠不夠的。基於規則的思維不僅要求規則和法律首先被遵守,而且強調規則可以被遵守,法律可以被遵守,也就是說,法律和規則要求人們做他們能做的事情,人們必須首先“服從”法律和規則。法律法規不是越嚴格越好。要實現這壹目標,必須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使法律體系具有公開性、明確性、穩定性、可預見性、無內在矛盾性、合規性和同壹性等品質。
:合理的思考
法治就是憲法至上,法律至上,壹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接受和服從法治。對於公權力來說,法定職責必須是,否則就構成不作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否則構成亂象。領導幹部要有合法的思維,凡事都要事先問清楚,“這樣合法嗎?”或者“這有法律依據嗎?”相比之下,對於普通人來說,自由就是沒有禁止的自由。所以,普通人只需要問壹句“這違法嗎?”
合法思維首先要求符合法律文本的具體規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程度的效力。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制定過程中,法律規定不壹致時,應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確定應當依據或者適用的法律。也就是說,要找到並運用準確的法律依據,杜絕“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法律不如白頭領導批示”的現象
其次,合法性思維要求領導幹部在沒有法律規定或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依據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填補法律漏洞,解釋適用的法律。他們不能為所欲為,不能隨意解釋和適用法律。應盡量避免“打擦邊球”和“做改變”。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沒有具體規定就不能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最後,正當思維要求正確對待“惡法”。“惡法”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我國立法質量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問題是,領導幹部能以“不好”為由拒絕執行法律法規嗎?與公然違反法律法規不同,以法律是“惡法”為由拒絕遵守和執行法律的現象在中國的實踐中更為普遍,也更容易得到人們的原諒。其實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對於領導幹部來說,這種思維模式更接近中國傳統的德治、人治思維,有時更有利於解決眼前的問題,所以更有吸引力。但問題是,普通領導幹部是“良法”還是“惡法”的最佳評判者嗎?壹旦壹部“惡法”被允許隨意打破,潘多拉魔盒打開後,就意味著成千上萬部“良法”可能受到牽連,從而危及法律的權威和生命。所以,在今天的中國,哪怕是“惡法”,也要給予足夠的尊重。在依法修改或者廢止之前,不能隨意突破。
:公式化思維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共權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須遵守壹定的程序,司法必須遵守程序法,立法和行政也必須遵守程序,領導幹部要樹立程序思維。
從某種程度上說,法治更強調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因為法治的根本任務是規範和約束公權力。沒有正當程序的幫助,公權力就很難被“關進籠子”,實體正義就無法實現。《決定》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要求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強調了程序的重要性。
程序也要正當,否則就淪為“形式和走過場”。程序的合法性來源於它的中立性、合理性、排他性、可操作性、平等參與性、自主性、適時終止性和開放性。“中立”要求參與節目的各方都不能因為節目編排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享受特殊的優惠待遇。“不要自己做判斷”和回避原則就是“中立”的體現。“排除”是指每壹個程序獨立合法開發後,沒有特定的程序就不能更改,即排除同壹程序的重復和影響。“平等參與”要求接受節目法律後果的各方在同等條件下從節目主持人處獲得相關信息,並有同等機會向節目主持人陳述自己的觀點。“自主”要求節目的參與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適時終止”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則,應該有期限,應該有終點,不能無休止。
:正義的思維
法治要求權利至上,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以人為本要以人的權利為基礎。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調整社會關系。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權利思維要求領導幹部從權利和義務兩個維度分析和理解社會關系,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方面平等分配、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權利。同時,他人的權利是公權力的邊界,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的權利。即使權利受到限制,也應遵守限制權利的條件,如公共利益、正當程序和公正的賠償條件。
其次,* * *並不總是以公權力行使者的身份出現,* * *是市場上最大的買家,誠信* * *是誠信社會的基礎。當* * *作為市場參與者時,領導幹部要註重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要避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市場失信行為。
最後特別強調,很多時候,* * *不僅是權力的承擔者和市場秩序的維護者,也是市場的平等參與者。領導幹部在處理社會矛盾時也要堅持正確的思維。無論是歷史遺留問題,還是當前的社會矛盾,都需要查清事實,明確包括* * *在內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到公正、合理、妥善處理。
:權力與責任思維
權力伴隨著責任。不同於權利的放棄和可轉讓,權力必須行使,不能放棄也不能轉讓,不作為或亂作為必須承擔責任。
權力和責任應該是對等的。有限* * *不僅意味著權力有限,也意味著責任有限。對於領導幹部來說,權力和責任應該是匹配的。過輕的責任不能糾正權力的濫用,也不足以威懾潛在的違規行為,但責任越重越好。
貫徹權責思維,首先要求制度設計要有權責,權責對等。既要避免有權無責,又要防止權責錯位;既要註重類型配置中的權責對等,實現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合理均衡配置,改變重“執行”輕“人”的現象,也要註重某壹類責任中的責任對等。其次,在實踐中,既要保證使用權人負責,又要避免越權負責。壹方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文本規定的責任,避免“老實人吃虧”。另壹方面,要防止亂擔責任。任何法律責任的追究都要符合壹定的構成要件,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表面上看,不問原因、不問過錯、不問真正責任人、不按程序辦事的問責很嚴格,但實際上往往是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