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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傑案呢?什麽是開始和結束?

元旦過後,劉傑收到起訴書,索賠10萬元。

今年元旦剛過,壹天下午,負責報社的總編輯指著他桌上的兩張紙對我說:“劉傑(此人曾用名劉靜潔,別名劉傑,她經常故意改名,讓人分不清)狀告報社!”

起訴書稱,被告在2003年2月8日和2月10日出版的《中國青年報》上發表了三篇文章:揭開中國第壹個月亮的面紗,以這種方式塑造中國第壹個月亮,迷迷糊糊地為劉傑做宣傳,其中含有大量對原告名譽和人格的侮辱和誹謗。

可能連老板都有點驚訝。我的反應不是緊張,而是有點激動。

我立刻想起,去年65438+10月的某壹天,我不小心接到了劉傑的電話。

這是壹個久違的電話。自2003年2月8日起,我和記者劉芳在本報頭條刊登了“揭開中國第壹個月亮面紗”系列報道。之後,劉傑去報社“討伐”了壹次。自從非典之後,我很久沒有她的消息了。她在電話裏問我有沒有時間,想找個地方邀請我晚上出去坐坐。我拒絕了她的邀請,告訴她如果有什麽事,妳可以明天早上來報社找我。

像以前的每壹次約會壹樣,壹個早上過去了,卻不見她的蹤影。就在午飯前,劉傑的電話來了。“我要去法院起訴妳。現在我只想跟妳確認壹下,妳們報社的總編輯是李雪謙嗎?”我聽得出來,她的話裏有幾分得意和試探。我回答,“是的,法人代表是李雪謙。但這樣壹來,我們就沒有單獨見面的必要了,還是法庭上見吧!”

不止壹個記者問我,“在揭開‘中國正月’的面紗之前,妳有沒有想過自己可能會惹上官司?”

當然了。我之所以敢揭開面紗,是因為我自信這組報道是基於經過仔細調查的事實。

我認為新聞報道要以事實為依據,法院也要以事實為依據。帶著必勝的信心,我再壹次面對“中國的第壹個月”。

作為佐證:西去烏海,東飛溫州。

訴訟就是證據。

我們明明知道劉傑這次濫用了上訴權,但在戰術上,也不能太低估。她為報告提出的所謂侵權點有17個,在證據目錄中列出的證據有40多個。雖然她向法庭提交的很多證據都是相互矛盾的,有假證、偽證,但是我們對每壹個證據都是認真對待的,因為稍有疏忽就可能給報社帶來不必要的名譽損失。

雖然在采訪過程中保留了大量證據,但針對劉傑起訴書中的指控,還必須收集更多的證據。

春節前後的那幾天,我幾乎完全放棄了休息時間,不停地在北京來回穿梭。我去過北京圖書館、海澱書城、16路公交車站、加州牛肉面館,邀請我采訪過的家長和當事人對原采訪中涉及的事實進行回顧,請關鍵人物對關鍵事件留下證言,確定可以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

2月23日,我登上了開往內蒙古包頭、烏海的西行列車,專程了解劉傑的真實身份和她在烏海市人民醫院的工作經歷。

劉傑的溫州之行是“揭開中國第壹個月亮”的重要內容之壹。為了否認自己利用早年在溫州受的教育發家致富,劉傑公然采用偷欄的方式,憑空捏造了壹個“劉靜潔”,謊稱去溫州的是“劉靜潔”而不是自己,當時正在京郊扶貧,從而指責本報文章失實。

真的是這樣嗎?

細心的人註意到,這兩個“劉靜潔”不僅同名同姓,而且同年同月同日生,都是女性,都是內蒙古烏海市人。唯壹的區別是ID號相差壹個數字。微妙之處在於1502和1503的前四個數字!據了解,內蒙古幾個大城市的區號分別是:呼和浩特是1501,包頭是1502;烏海是1503。

在烏海市公安局和包頭市公安局,我們獲得了關鍵證據。

烏海市公安局大慶路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顯示,劉傑,原名劉京傑,出生於1964年2月15030319640265438(更換後的新身份證號);身份證號為150203640215002的法人代表“劉京傑”,經包頭市公安局查詢發現根本沒有此人。這張身份證的持有人叫王某某,是本市第五橡膠廠的工人。

往西到了烏海之後,就掉頭飛到了位於東南沿海的溫州。當初在溫州電話采訪了壹些當事人,現在想請他們給我證人證言。

美麗的溫州在寒冷的細雨中,溫州卻給我溫暖。

我壹撥通電話,就找到了那個重要的證人——2002年夏天邀請劉傑來溫州的合作者,溫州“紫力源”公司的何經理。說來也巧,他當天下午剛從江西撫州回來,當晚本該去上海。因為有點累,他決定改到第二天早上,沒想到壹下子就被我抓住了。

《溫州日報》社會新聞部主任、記者周、吳、、等溫州家長給予了大力支持。他們不僅願意作證,還提供了壹些新的證據,比如向劉靜潔賬戶匯款的原始憑證。

當然,也有遇到挫折的時候。溫州蒼南縣金鄉鎮的陳德耀,就是《溫州日報》報道的被劉傑騙走654.38+0萬元早教款的家長。我壹次又壹次地打電話去見他,但他壹次又壹次地拒絕。他說:“妳千萬不要來金鄉找我。我不想再談劉傑了。媒體曝光度如何?公安機關問了又怎樣?錢還是沒退,卻讓周圍人笑了。我只是壹個普通的鄉村教師,收入也不是很高,所以我覺得我很倒黴!”

我理解他的感受。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妳是為誰?不用擔心我們受騙的家長!我們堅決支持妳!如果需要我們做什麽,就告訴我們,我們絕不含糊!”

楊是北京人民機器廠的退休會計,是壹個典型的北京人。她說話很快,幹脆利落,每次見到她都鼓勵我。

能遇到這樣壹群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家長,我覺得很幸運。當法院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時,沒有壹個人退縮。

隨著“中國第壹月亮”的真實面目被揭露,我不僅接到越來越多的電話和信息,而且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新證據。

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大隊舉報,核實劉傑註冊的“北京人在起點國際兒童教育咨詢中心”因2002年未參加企業年檢,於2003年8月21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家住北京市海澱區雙榆樹小區的孟小姐打電話投訴。今年6月2日,劉傑也來我家,拿走了65438+10萬元的早教服務費現金。不知道她能不能拿回來?

安徽亳州女青年王寫材料反映,劉傑在與劉傑合作過程中,騙走她7萬元中的21萬元。當她發現劉傑是合同詐騙時,要求退還自己的股金,但劉傑壹直推脫,不肯退還。

多做錯事,就會死。看來“中國第壹月亮”的形象是人為塑造的,短時間內就崩塌了,再次證明了這個道理。(謝翔)

勝訴後的思考

正月,劉傑起訴《中國青年報》以失敗告終。

回顧訴訟之初,劉傑曾表示對打贏官司“充滿信心”,這讓我想起了幾年前“點子王”楊賀的案子。楊賀在二審法庭上也慷慨陳詞,最終以詐騙罪入獄。

事實上,楊賀和劉傑都很清楚自己的所作所為,但他們熱衷於與媒體打名譽官司。第壹個原因是利益沖突——妳揭開了劉傑的“面紗”,阻止了嶽躍賺錢。告妳是輕的。其次,向報社舉報是最方便的事情。

方便之壹就是等啊等。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起訴某報社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中,原告的選擇面要寬得多。原告可以選擇報紙的位置,選擇自己的門,去旁邊沒人的法庭。比如幾年前,有人從鹹陽到Xi安起訴壹家京報,理由是該報在Xi安的發行量比鹹陽大,Xi安的法院至今還受理。所以在外地的名譽案件中,大部分報紙都是被告。我沒有統計過,但是我覺得名譽案件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民事案件中應該占相當大的比例,可能會有異議成功的,但絕不是大多數。

二是方便,原因很容易找到,不需要準備證據。壹份報告從幾百字到幾千字不等。就算找不到“硬傷”,有些話還是可以糾結的。舉個例子,妳不說再見就說“跑了”,就是侵犯名譽權,因為只有涉案嫌疑人才會“跑了”。看看劉傑投訴的內容,有很多這樣的理由:比如報道中有壹個副標題“聰明的溫州人被(劉傑)算計了”,劉傑的律師在法庭上大談“算計”二字如何誹謗;郭蓋的文章標題是《中國第壹個月亮就是這樣塑造的》,這個標題還被起訴侵犯了劉傑的名譽權,簡直不可思議。

第三個方便是花費不多。劉傑的壹場官司,只花了80元訴訟費。

第四個方便是風險不大。不管妳的案由有多荒唐,不管妳在法庭上撒了多少謊,就算輸了官司,劉傑也不會再失去什麽,因為反正已經被媒體公開曝光了。

相反,媒體和記者不僅成本高,而且風險大。

首先是取證的成本和風險。記者采訪新聞事實與公檢法不同,後果不同;媒體和記者判斷新聞事件真實性的標準,也不同於司法人員判斷案件事實真實性的標準。記者的責任和權利與公檢法辦案人員更有區別。

然而,中國沒有新聞立法來規範新聞的采集、傳播和發布,也沒有新聞法來界定和保護記者的責任和權利。《民事訴訟法》對新聞報道引起的名譽訴訟的證據要求與其他民事訴訟相同——書證、物證必須是原件,提供新聞事實的人要麽出庭作證,要麽有簽名證言。這些對於普通民事訴訟當事人來說並不難的證據,對於媒體和記者來說,有時並不容易。比如嘉禾拆遷事件。如果嘉禾縣政府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相關媒體和記者告上法庭,我覺得被告很難拿到嘉禾縣政府拆遷的紅頭文件,我也懷疑是否所有被采訪的人都敢出庭作證。即使沒有壓力和恐懼,證人也可能因為害怕麻煩而拒絕作證。

所以媒體壹旦被起訴侵權,首先面臨的就是取證難的風險。然後,記者要面對復雜的取證,有時要重復幾乎所有的采訪。隨著科技的普及,記者有了錄音機,但有些新聞是不能用錄音機采訪的。所以報社被起訴的時候,寫稿子的記者應該放下自己所有的工作去取證,確切的說是讓新聞采訪獲得的材料符合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形式要求。算上記者的差旅費和證人出庭所涉及的費用,恐怕也是壹筆不菲的開支。

回到劉傑案,壹審法院駁回了劉傑的訴訟請求,但恐怕此事仍懸而未決,劉傑可能會上訴,這是不怕的。問題是,那些被劉傑騙了,又無處申訴的家長,誰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吳言)

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新聞監督

隨著審判長的小木槌敲響,歷時半年的引人註目的“中國第壹月亮”訴中國青年報名譽侵權案(壹審)終於落下帷幕。雖然結果在意料之中,但在宣讀判決書之前,很多人還是暗暗捏了壹把汗。

這種擔心不無道理。因為自上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有“新聞官司”以來,媒體被指履行新聞監督職能,結果很多媒體敗訴的情況屢見不鮮。於是,新聞界就出現了這樣壹個奇怪的現象:媒體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對做壞事的人進行揭露和批判,但事後卻往往成為被告,甚至看著做壞事的人打贏官司。反過來,媒體還要向他道歉,甚至賠償他“精神損害賠償”。這也是目前新聞監督難以開展的壹個社會原因。

其實說出來也不奇怪。追究媒體敗訴的原因,除了法律以外的勢力在辦案中的幹擾,被批評的人在訴訟中往往采取“攻其壹點,不及其余”的方式。即使妳批評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確的,但主要事實甚至大部分事實是真實可靠的,只要有少數甚至個別事實不準確(或者證據不足),甚至有壹些用詞不當(比如出於義憤,不小心用了貶義詞),這些都會成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依據,也會成為媒體敗訴的理由。

本報曝光所謂的“中國第壹月亮”,不僅維護了公眾利益,還打贏了官司,因為我們從介入的第壹天就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因此,在整個采訪活動中,所涉及的壹切都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既有來源,又有證據,使采訪過程同時成為調查取證的過程。這樣在法庭上就立於不敗之地。

“初壹月亮”不僅有訴訟經驗,還善於鉆法律空子。比如她給自己準備了兩張身份證:壹張是名為“劉傑”的真身份證,壹張是名為“劉靜傑”的假身份證。她根據需要使用不同的名字和身份來逃避法律責任。為此,我們去了她的身份證發放地,向權威部門取得了確鑿的證據。此外,法官在庭審中通過眾多證人巧妙地指認了她,最終她的騙術在法庭上被揭穿。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則,也應該是媒體進行新聞監督的原則。“訴訟即證據”。只要我們保持維護公共利益的公正心態,嚴格依法開展活動,“勝利”就壹定在我們手中。(郭家寬)

中國青年報,20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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