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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樓頂廣告牌制作規範的答案?

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優美、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展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和招牌,是指在公共場地、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上設置和懸掛的用於商業宣傳和公益宣傳的標牌、海報等媒體。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標誌設置和展示的管理,並委托城管監察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規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戶外廣告、標誌設置和展示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展示應當遵循整潔、美觀、牢固、安全的原則,設計規範,色彩造型和懸掛方式與周圍環境和建(構)築物外觀造型相協調,符合城市美化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批準,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經批準設置在人行道上的單柱廣告牌高度不得低於2.5米;

(二)在主要街道上設置和懸掛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統壹規劃,嚴格標準,符合市容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兩側新建大型建築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招牌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四)在車站、廣場等繁華地段和重要公共場所設置的廣告、招牌,必須攜帶優質霓虹燈;

(五)商業櫥窗廣告設置應與門店比例相協調,制作規範,保持整潔美觀;

(六)廣告、招牌的設置和展示不得影響視線或者妨礙交通;不得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破壞樹木和園林綠地;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七)沿街招牌,提倡壹店壹匾,實行統壹規格標準,確保整體協調。如果店鋪不止壹家,要選擇壹塊牌匾上有多個名字的招牌;

(八)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拐角處設置、張貼標誌。

第六條新建住宅區和公共場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統壹規劃並設置壹定數量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廣告欄。

戶外廣告應當張貼在統壹設置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廣告欄內。

第七條戶外廣告、招牌必須規範,禁止使用繁體字。旅遊景點和涉外單位應使用中外文,上方為中文(右側為立式燈箱牌匾),下方為外文(左側為立式燈箱牌匾),中文字體大於外文字體。

第八條設置、展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審批表、效果圖及相關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置建築物(墻體)廣告和屋頂廣告的,還應當提交建築設計部門出具的建築承重設計可行性報告。

設置、展示戶外廣告需要占用場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九條戶外廣告牌安裝完成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廣告牌進行安全性能檢測,符合安全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對戶外廣告、建(構)築物廣告、屋頂廣告和招牌,設置、承包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更新。對存在安全隱患、陳舊、銹蝕、破損以及與建(構)築物外觀不協調的,應當及時拆除或者翻新。

第十壹條除重大節日和慶典活動外,禁止跨街懸掛橫幅。禁止在各種燈桿、電線桿、標誌桿、護欄、樹木上懸掛橫幅。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墻壁、電線桿、雕塑、文物等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各類廣告資料。

第十二條非法張貼、塗寫戶外廣告的,由市城管監察機構責令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市城管監察機構統壹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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