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現行經濟執法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獨立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壹直受到學者們的關註,但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因此,我認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最重要的壹點是完善其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規有權利義務但無訴權,判決傾向於行政而非司法,導致行政與司法的混淆,使法律判決偏離司法軌道。雖然行政管理離不開經濟生活,並可能引發行政爭議,最後引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議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極其有限,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此外,由於經濟糾紛的被告多為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來處理經濟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很少有體現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規範,造成了經濟糾紛本質上壹直是民事糾紛的假象。此外,經濟法院的職能實際上與民事法院的職能相同。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不發達或根本不受重視。經濟訴訟是壹種具有獨特特征的復合訴訟。由於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經濟沖突也趨向於更加全面,同壹經濟沖突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將這種沖突按照人的主觀框架逐壹分解,然後按照不同的程序解決,不僅成本高昂,而且幾乎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如果在單壹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從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相關問題,並作出三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就能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經濟訴訟執行中應註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首先要擴大原告範圍,不僅被害人有權起訴,其他壹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有權起訴。經濟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特征。二是擴大被告範圍,包括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壹切組織和個人。它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第三,案件性質多元化。既有自訴案件,即被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據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 * *共同訴訟案件,即涉及檢察官和自訴人的訴訟,以及多個自訴人或檢察官提起的訴訟。第四,適度適用調解原則。這壹原則壹般只適用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因為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不能適用調解原則。第五,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要列舉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就可以立案,指令被告舉證。如果被告不能提出相反的證據,可以判定被告的行為違法,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壹個普通公民,他自身的能力是有限的,要他給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是不現實的。否則很多案件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導致經濟訴訟權利的落空。六是獎勵勝訴的原告,特別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以鼓勵他們檢舉和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落實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