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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實施

自己總結壹下。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執法機制,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忽視了經濟法的社會定位。法的本位是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所包含的精神或理念。私法追求個人本位,公法追求國家本位,社會法追求在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變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體現在:1。倡導社會公共利益。壹個國家的利益體系由相互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體利益、群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其中個體利益和群體利益居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應該是大多數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群體利益的協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壹致。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社會公共利益被置於最高位置。比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的利益,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的規律是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正。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面的無差別公平,也包括非基本利益層面的歧視公平。兩個層面的公平都是經濟法所重視的。比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證所有不同實力的競爭都有公平競爭的權利;產業政策法通過選擇性的限制、支持和鼓勵,確保強勢產業和弱勢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強調對消費者的保護,保障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公平交易。由於現行經濟法實施機制不重視經濟法的社會定位,與民法、行政法混為壹談,導致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次,它忽略了受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受民法和行政法保護的權利之間的區別。因為經濟法以社會為基礎,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民法主要保護個人權利,行政法主要保護國家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執法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獨立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壹直受到學者們的關註,但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因此,我認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最重要的壹點是完善其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規有權利義務但無訴權,判決傾向於行政而非司法,導致行政與司法的混淆,使法律判決偏離司法軌道。雖然行政管理離不開經濟生活,並可能引發行政爭議,最後引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議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極其有限,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此外,由於經濟糾紛的被告多為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來處理經濟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很少有體現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規範,造成了經濟糾紛本質上壹直是民事糾紛的假象。此外,經濟法院的職能實際上與民事法院的職能相同。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不發達或根本不受重視。經濟訴訟是壹種具有獨特特征的復合訴訟。由於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經濟沖突也趨向於更加全面,同壹經濟沖突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將這種沖突按照人的主觀框架逐壹分解,然後按照不同的程序解決,不僅成本高昂,而且幾乎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如果在單壹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從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相關問題,並作出三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就能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經濟訴訟執行中應註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首先要擴大原告範圍,不僅被害人有權起訴,其他壹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有權起訴。經濟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特征。二是擴大被告範圍,包括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壹切組織和個人。它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第三,案件性質多元化。既有自訴案件,即被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據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 * *共同訴訟案件,即涉及檢察官和自訴人的訴訟,以及多個自訴人或檢察官提起的訴訟。第四,適度適用調解原則。這壹原則壹般只適用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因為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不能適用調解原則。第五,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要列舉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就可以立案,指令被告舉證。如果被告不能提出相反的證據,可以判定被告的行為違法,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壹個普通公民,他自身的能力是有限的,要他給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是不現實的。否則很多案件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導致經濟訴訟權利的落空。六是獎勵勝訴的原告,特別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以鼓勵他們檢舉和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落實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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