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應當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第五條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本級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地方立法計劃,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批準,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地方立法項目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二章地方性法規議案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八條壹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第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本規定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發給代表。第十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審議並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地方性法規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進行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後,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十四條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時,應當同時提交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第十五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第十六條提案人認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表決的,可以依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和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地方性法規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