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同壹事物。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決定民事主體活動的目的。如果沒有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法體現和落實。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客體主要包括:
(1)事物
物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勞動創造物,但它們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即民法中的物壹般應具有財產的性質。
由於民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都是以財產為基礎的(如買賣、租賃、借貸等法律關系都是以財產為基礎的)。在民法中,客體也可以稱為“標的物”,如果客體是物,習慣上可以稱為“標的物”。
(2)行為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是指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主要是提供勞務和服務(如運送貨物、完成工作)。
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履行等合同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如發明創造和文學作品。智力成果是壹種無形財產,是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4)個人興趣
個人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等等。個人利益是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此外,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可以是壹項民事權利(如權利質押關系的客體是壹項權利)或壹項民事義務(如債務轉讓合同的客體即使是債務轉讓)。
主體、內容、客體構成了壹個完整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三個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缺壹不可。
⑵旅遊服務合同是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為什麽是錯的?
是指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下列損害行為納入旅遊投訴範圍:1。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協議的;2、認為旅遊經營者未提供價格和質量的旅遊服務;3、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人人身傷害的。
⑶結合實踐簡述旅遊法律解釋的意義。
旅遊法律解釋的意義;
第壹,法律規則是抽象的、壹般的、有限的,橋梁需要法律解釋才能適用於具體的人和事;
二是法律條文本身模糊、矛盾、缺失,可以通過法律解釋進行修改;
第三,法律不可能不斷變化,社會生活和人們的認識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法律解釋既能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又能使法律適應各種情況的變化;
第四,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眾多,地區差異很大,因此法律的普遍規定與特殊調整之間的矛盾尤為突出,這就使得法律解釋具有特殊的意義;
第五,為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總之,法律解釋不僅是執法的前提,也是發展法律的壹種方式。法律解釋的意義在於確定法律規則的含義,填補法律漏洞,補充不明確的法律條文和壹般條款的價值。
(4)旅遊團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壹、合同終止的含義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因壹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的終止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後才有解除的問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都不會解除。
2.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壹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終止必須終止。也就是說,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不能自動解除。無論哪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向對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才能實現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4.合同的終止將從開始或將來消除合同關系。即合同的終止要麽被視為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要麽合同的剩余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雖然合同的終止和附終止條件的合同都是在終止條件滿足時使合同消失,但兩者有壹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附終止條件,是行為人表示對自己的行為附加的限制性補充報酬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屬物,它的發生不僅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也基於法律的規定。
2.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滿足時自然終止,不需要當事人表示任何意思;合同的解除不能單靠條件解除,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滿足時,對未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時,不僅將來失去效力,而且具有溯及力。
二、合同終止的類型
壹般來說,合同的終止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協議終止和法定終止。
1.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協議自願解除合同的法律行為。協議解除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壹是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原合同。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在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協議的終止。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某種情況,壹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撤銷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可以不與對方協商而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在於,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條件滿足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協議的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壹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該條中,旅行社可以因跟團遊中未達到約定人數而解除合同,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該條規定的合同解除屬於法定解除。
三。合同終止的壹般規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1.當事人壹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3.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5.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四、未達到約定人數的旅行社終止旅遊合同的規則
團隊旅遊中,旅行社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解除合同的,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壹)在團體旅遊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無法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商業慣例,跟團旅遊時,旅行團要達到壹定的人數。這是因為當旅遊團人數達到壹定規模時,旅行社可以從鐵路、航空、賓館、飯店、景區等服務單位獲得相應的折扣,從而給旅行社帶來壹定的業務收益,這是旅行社重要的收入來源。壹般來說,旅行社會在旅遊合同中約定團數。未達到約定人數的,從維護旅行社合法收入的角度出發,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旅遊者。
對此,有關國際公約和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布魯塞爾國際旅行合同公約》第2條第10項規定,旅客人數未達到旅行證件規定的最低人數,旅遊組織者也可以無償解除合同,但應不遲於旅行或居留開始前15天通知旅客。臺灣省相關法律還規定,旅遊團人數未達到10人的,旅行社可以在預定出發前7日通知旅遊者解除合同,並退還旅遊者已支付的費用。但是,可以扣除旅行社支付的簽證或其他費用。
這部法律遵循商業慣例,借鑒了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跟團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不能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規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國內旅遊至少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至少提前30天通知旅遊者。提前通知的規定不僅有助於避免因合同終止而給遊客帶來更多損失,也有助於遊客提前采取應對措施,如改變行程或轉投其他旅行社。
(二)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實踐中,當未達到旅遊團人數時,旅遊團和遊客往往希望繼續履行旅遊合同。這時,旅行團往往采取小組工作的形式。根據實際需要,本條規定,不能參團的人數達不到約定人數的,組團社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委托其他旅行社組團的前提是要取得遊客的書面同意。旅遊者因不信任等原因不同意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的,包價旅遊不得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經旅遊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旅行社仍應對旅遊者負責,受委托的旅行社應對旅行社負責。
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因旅遊合同未履行而收取的全部費用。
相關法律法規
《旅遊法》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不能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國內旅遊至少要提前7天通知遊客,出境旅遊至少要提前30天。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無法離團的,經旅遊者書面同意,組團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包價旅行社對旅遊者負責,委托旅行社對包價旅行社負責。如果遊客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5]旅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中國是壹個以憲法為最高法律的國家,憲法規定了人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新課:
法律責任概述
(1)法律責任:行為人因違反法定義務或合同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和權力而承擔的不利後果。
(2)特點
1,法律責任首先是指違反法定義務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基於法律義務的存在。
2、法律責任也表現為壹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法律責任的方式由法律規定,通常有兩種,即賠償和制裁。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的邏輯,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法律責任的承擔由國家強制執行或潛在擔保。
(三)違法行為發生的條件
1,主體
2.故障
3、違法行為
4、損害事實
5.因果關系
旅遊活動中的行政責任
旅* *政治責任:行為人實施違反旅* *法律法規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執行主體和對象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對違反旅遊管理的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三)違反工商、行政、財務管理的處罰。
④違反旅遊資源保護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的形式
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吊銷旅遊經營許可證;降低等級,取消星級;暫停指定涉外經營資格,取消指定涉外經營資格;扣留導遊證和導遊證,收回導遊證和導遊證,吊銷導遊證;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
2.行政處罰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旅遊活動中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行為人因違反法律規定或不履行合同義務,侵害了相對人的民事權利或使相對人的民事權利不能實現,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征
(1)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法律責任。
(2)是侵害人或侵害人對受害人的壹種法律責任。
(3)主要是壹種財產責任。
(4)其責任範圍與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大小相稱,壹般具有賠償和恢復原狀的性質。
2、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帶錢贈與、賠償損失。以上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旅遊活動中的刑事責任
1.旅遊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旅遊法律法規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必須承擔刑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各種法律責任中最嚴重的責任。
2.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獨立應用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可以額外應用,有時獨立應用。
3.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還可以分為財產刑和非財產刑。
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罪犯的部分或全部財產)
非財產刑: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政治權利刑(剝奪犯罪分子政治權利壹定期限或者終身)。
對於外國人,我國的刑罰也規定了驅逐出境的刑罰。
旅遊法律關系的三個特征是什麽,法律行為的四個條件是什麽,旅行社對導遊的管理責任是什麽?
特征1是基於現有的法律規範,2是具有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3是基於壹定法律事實的社會關系。條件:行為人合格,意誌真實,內容合法,形式合法。職責:1培訓:2簽訂合同:3建立檔案:4導遊等級評定
壹旦公平貿易權在哪些方面的旅遊法規?
旅遊消費者享有依法公平交易的權利。具體體現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獲得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有權拒絕旅遊體驗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8)簡述旅遊法律行為的類別。
旅遊法律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是指旅遊活動中各方享有的利益和承擔的義務之間的關系,由旅遊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經常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社會關系。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在旅遊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壹經旅遊法調整,就具有了旅遊權利義務的內容,成為旅遊法律關系。比如旅遊合同的約定,就是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由於旅遊領域的廣泛性和關聯性,決定了旅遊法律關系的多樣性。不同的旅遊法律規範調整不同的旅遊法律關系,包括橫向主體之間的關系(如旅遊企業與旅遊者的關系)和縱向管理與經營之間的關系(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行使管理權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目前,我國大量的旅遊法規是以旅遊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顯然,這樣的法律法規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並不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旅遊法律關系壹般是圍繞旅遊活動而產生的,只有在有相應的旅遊法律規範和旅遊活動參與者的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的情況下才能形成。
(9)旅遊政策法規中的術語定義是什麽,就是解釋壹些專業詞匯?
人才是發現旅遊的關鍵。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和世界經濟的壹體化,浙江省旅遊業將面臨快速發展的巨大機遇和更加激烈的挑戰。因此,實施人才興旅戰略,大力開發旅遊人才資源,全面提高旅遊隊伍的綜合素質,對於推動浙江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其積極參與國內國際競爭,實現浙江成為旅遊經濟強省的目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