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先回答什麽是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是指律師人身權和律師執業權。
(壹)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在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剝奪;住宅和辦公室不可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可侵犯等。律師侵犯人身權利的,應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律師的執業權利
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享有下列權利:
1,向右標記
是指律師在從事訴訟業務時,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在有關機關查閱案卷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查閱案卷材料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律師參與訴訟若幹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 4月27日):①律師作為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本案的有關材料。(二)律師可以查閱的案卷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與其他案件有關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時,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並為律師閱卷提供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提取、復制,提取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檔案。
(4)保密。
2.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
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是強制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見前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出具允許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決定。
3.會面和通信的權利
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或者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律師。
4、出庭時間權有保障。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給律師留出準備開庭所需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緊迫,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的期限內予以考慮。
(三)人民法院以通知方式通知律師出庭履行職責,不得以傳票方式傳喚律師;人民法院開庭通知書至遲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4)在改期審理的情況下,要為律師第二次出庭留出適當的準備時間。
5.拒絕抗辯權和代理權。
是指律師在壹定條件下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等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可以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項違法;(二)委托人利用律師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三)委托人隱瞞事實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如律師的身心狀況破壞了律師代表委托人的能力,委托人侮辱了律師的人格,嚴重損害了兩者之間的誠信關系。
6、法院審判階段的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判階段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提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權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提問.....>;& gt
問題2:執業律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麽?1.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會見和通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出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6.律師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享有當事人委托或授權的壹切權利;
7.律師有權獲得辦理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的副本。
二、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壹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另壹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視為禮品或者行賄,不得唆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通過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尋求業務。
10.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問題3: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權利和義務。百度上有什麽法律合夥人網可以解決妳的問題?
問題4:法律賦予律師什麽權利和義務?第壹節:律師的權利
壹.概念
律師權利:是律師依法享有獨立執業的保障,是指國家法律賦予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及相關保護。
第二,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是指律師人身權和律師執業權。
(壹)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在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剝奪;住宅和辦公室不可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可侵犯等。律師侵犯人身權利的,應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律師的執業權利
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享有下列權利:
1,向右標記
是指律師在從事訴訟業務時,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在有關機關查閱案卷的權利。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可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律師可以查閱本案相關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明確訴訟文書包括立案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不予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提請審查起訴。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記錄鑒定情況的文件,以及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品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鑒定結論。)
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查閱案卷材料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律師參與訴訟若幹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 4月27日):①律師作為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本案的有關材料。(二)律師可以查閱的案卷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與其他案件有關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時,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並為律師閱卷提供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提取、復制,提取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檔案。
(4)保密。
2.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
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在這壹點上,我國的相關法律並不協調。根據民事訴訟法,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是強制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見前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出具允許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決定。
3.會面和通信的權利
指在刑事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代理.....> & gt
問題五: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其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減輕或者減輕犯罪、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提出意見,維護被告人無罪、減輕或者減輕犯罪、免除其刑事責任,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答辯時,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履行答辯職責,對充分有說服力的材料提出意見。材料來源壹般為(1)司法機關正確用於偵查、調查的材料。(2)與被告會面和通信中獲得的材料。(三)按照有關規定調查研究獲得的材料。辯護人沒有偵查權。辯護人通過非法使用偵查手段獲取的材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在實踐中,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時,要教育被告人使其改正、坦白、認罪、守法,並得到良好的效果,這實際上與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完全壹致的。
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對被告人未向司法機關供述的罪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1)在閱讀憑證或者向人民法院了解案情時發現被告人隱瞞重要罪行的,或者司法機關在自行調查中發現被告人已經供述的,否則,律師可以拒絕接受委托或者終止委托。但絕對不允許向被告人透露司法機關或律師本人掌握的相關信息。(2)被告人主動向律師陳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律師應當鼓勵被告人向司法機關坦白,爭取寬大處理。如果被告拒絕司法機關,其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2.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這份案卷,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法院應當為律師閱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提供閱卷場所。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見面交流。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人員和具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在看守所或者其監管場所會見被告人。羈押場所的人員要註意方式,盡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談話的內容,以免影響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4.辯護律師可以持法律顧問處的介紹信,走訪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案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5.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預留辯護人準備出庭所需的時間。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定延期審理,法院應當在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6.在法庭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可以向審判長提出詢問證人、鑒定人的問題;也可以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提問;可以質證當庭宣讀和陳述以及各種證據材料;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可以和公訴人爭論等等。
7.人民檢察院在所有公訴案件中,都應當附上起訴書副本,由法庭交給辯護人。第壹種情況,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的,還應當向法院附送壹份,交給辯護律師。凡有辯護法律理由的案件,壹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都要發給辯護律師。
8.在判決、裁定生效前,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會見被告人,征求其對判決、裁定的意見。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9.辯護人發現被告人隱瞞重大犯罪事實,經辯護人耐心教導仍拒不坦白的,可以拒絕繼續為其辯護。
10.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並被指定為辯護人後,有義務為被告人辯護並負責到底,除非被告人堅持不讓其繼續辯護。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偽造證據或者與被告人串通舞弊,曲解法律對抗審判,逃避處罰。他們有義務對在辯護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
問題六: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調查權、查閱案卷權、會見和通信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權利、參加法庭訴訟的權利、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律師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義務:1。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義務。2.絕不無故拒絕辯護和代理的義務。3.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4.保密義務《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5、不得承擔特定案件的義務。《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第三十六條規定,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6.絕不私自接受委托的義務。7.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利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8.不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9.不得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當作禮品或者行賄,不得唆使、誘導當事人行賄。10,不得妨礙作證。《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阻止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11,不得擾亂法庭和仲裁庭的秩序。
問題7:聘請律師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麽| 10分?律師的權利是當事人有義務收取律師費,要求當事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出示相關證據。當事人的權利是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有義務盡到自己的職責,誠實、忠實地為當事人服務,嚴格依法辦理代理事項。
問題8:律師事務所執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這個問題有點不專業,執行董事好像是合夥人律師的頭銜。要看他們的權利義務在合夥協議中是怎麽約定的,外人無從得知。而且對外責任首先由律師承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9:律師的權利和責任是什麽?壹、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
1.律師有權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行使辯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
3.律師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在偵查、起訴中收集到的關於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4.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有了這個,就可以了解案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釋。
5.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律師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有權申請休庭;有權反對公訴人不正確的提問方式,請求審判長予以制止;有權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有權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他們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和反駁申訴,也有權與檢察官和代理人進行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未生效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有權獲取法律文書,了解案件處理結果。人民法院應當按時將起訴書副本發送給辯護律師,以便其根據指控準備應訴;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辯護律師。
二、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同時履行下列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壹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另壹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和仲裁員。
6.律師不得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視為禮品或者行賄,不得唆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通過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尋求業務。
10.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