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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風險

律師事務所管理中的風險與防範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約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多,使得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中面臨越來越多的風險。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要想在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雙重管制下健康有效地發展,無疑必須了解各種規章制度所隱含的風險,並學會如何防範。律所作為律師的執業機構,在某種程度上是律師利益的補充。但由於律所是律師的直接管理者和責任的承擔者,律師和律所的利益存在壹定程度的沖突。那麽,律師事務所在管理過程中,既要考慮各種規章制度帶來的直接風險,也要考慮各種規章制度給律師個人執業規範帶來的間接風險。

為了有效預見律師事務所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通過制定規範的管理制度來防範風險的發生,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闡述律師事務所管理中的風險及防範措施:

壹是律師非法執業給律師事務所帶來的風險

律師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提供法律服務,禁止律師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執業。所以律師的執業很大程度上等同於律所的執業。那麽,律師非法執業必然會使律師事務所遭受經濟損失、名譽損失等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章制度,律師執業中的違法行為可分為三類:

第壹類:行政處罰是“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違法行為。

1.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或者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違法行為: (壹)同時在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二)被批準變更執業機構前以擬變更律師事務所律師名義承辦業務,或者被批準變更後以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名義承辦業務。

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壹)以誤導、引誘、威脅或者作出虛假承諾承攬業務的;(二)通過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或者承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三)以對自己和律師事務所不真實、不適當的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聲譽的方式承攬業務;(四)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辦業務。

3.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壹)在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被害人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三)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咨詢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4)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承辦原法院、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五)擔任過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代理承辦其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

4.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職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違法行為: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職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辦的訴訟法律事務的。

5.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後,懈怠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第二類:行政處罰是“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1.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 (壹)違反統壹委托規定或者在被判處停止執業期間,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的;(二)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私自收取、使用或者侵占律師服務費、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的;(三)在律師事務所收取的統壹費用之外,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費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四)向法律援助對象索要費用或者收受其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2.接受委托後,有下列情形之壹,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壹)委托事項違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二)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四)律師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五)依法可以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其他人員。

4.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獲取當事人爭議權益的違法行為: (壹)以引誘、欺騙、脅迫或者敲詐等手段獲取當事人與他人爭議的財物和權益的;(二)指使或者誘導當事人將爭議的財產和權利轉讓、出售或者出租給他人,並從中獲取利益。

5.泄露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律師未經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授權或同意,披露或傳播其在執業中知悉的或在辦案過程中或辦案後不願披露的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信息。

第三類:行政處罰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壹)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以影響辦案為目的,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二)利用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案的;(三)對案件進行歪曲、不真實、誤導性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及對方當事人名譽,影響依法辦案的。

2.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壹)利用為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辦案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機會,以贈送禮金、財物、有價證券等方式行賄的;(二)以裝修房屋、報銷個人費用、補貼旅遊娛樂等方式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工作人員行賄的;(三)通過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工作人員行賄的;(四)以影響辦案結果為目的,直接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壹)在檢查監督中向司法行政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不實材料,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證據材料的;(二)在參加律師年度考核、執業評估、評優活動中,提供虛假、不實、偽造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三)申請變更執業機構、辦理終止和註銷執業手續時提供虛假、不實或者偽造材料的。

4.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壹)故意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提交虛假證據,或者指使、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二)指使、幫助委托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脅、引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三)阻礙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依法取證,或者阻止他人向辦案機關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

5.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壹)向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於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證據材料的;(二)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或者暗中合作,妨礙委托人依法行使權利的;(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拖延、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辯護職責,給委托人和委托事項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6.擾亂法院、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壹)發布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發布擾亂法院、仲裁庭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言論;(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使訴訟、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三)煽動或者指使他人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辯護或者代理,拒絕簽署司法文書或者對有關訴訟文書簽署意見的。

7.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違法行為: (壹)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非法集會、遊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阻礙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抗拒執法活動或者判決執行的;(二)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手段,煽動、教唆當事人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幹擾訴訟、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8.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 (壹)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發表、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其他當事人、第三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二)執業期間發表、制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9.違反保密義務,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在實踐中知悉的國家秘密。

第二,律師事務所非法執業帶來的風險

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將直接導致律師事務所的損失。根據我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1.違規接受委托並收取費用的違法行為: (壹)不以律師事務所名義接受委托,違規收取律師服務費、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以外的費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違法行為: (壹)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組織形式變更審批或者備案的;(二)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展合夥人、退夥、退夥或者選舉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三)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分立、合並、設立分所、終止、清算或者註銷的。

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壹)以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入股等方式設立企業,聘請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的;(二)從事中介服務或其他與法律服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4.通過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律師事務所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或者縱容、放任其律師承攬業務。

5.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案件的違法行為: (壹)指定本所律師擔任同壹訴訟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人代理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二)未按照規定對委托事項中的利益沖突進行審查,同時或者先後為存在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當事人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三)明知律師及其近親屬與委托事項有利益沖突,仍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四)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實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6.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後,未按照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的;(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實施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7.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違法行為: (壹)司法行政部門實施檢查監督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虛假材料,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證據材料的;(二)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評估、執業評估和優秀評價中,提供虛假、不實、偽造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三)在辦理律師事務所變更、設立分所、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清算或者撤銷等重大事項過程中,提供虛假、不實或者偽造證明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8.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壹)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亂,致使律師事務所無法正常運轉的;(二)未按規定對律師執業活動實施有效監督,或者縱容、包庇、袒護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三)縱容或者放任律師在事務所被責令停業整頓期間或者律師被判處停止執業期間繼續執業的;(四)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和考核,或者年度檢查和考核後被評定為“不合格”的;(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勞動合同制度,未依法為聘用律師及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規範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防範執業風險

為有效規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建立健全執業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其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管。

1.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加強對利益沖突的審查。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接受業務時,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規接受與本所及其委托人承辦的業務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通過建立專門的受理案件審批制度,嚴格審查我所律師承辦業務時是否存在“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案件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情形,有效規避違反相關規定帶來的風險。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統壹收費,開具有效發票。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政府參考價格收取律師服務費用,及時查處違法收費的舉報和投訴;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並實施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勵機制;依法納稅;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3.律所公章、執業許可證等嚴格的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公函、介紹信蓋章、出具前,應要求律師填寫相關內容,經核對案件已受理後,予以登記、蓋章、出具;

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律師函、法律意見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時,必須設置有效的審查程序:內容簡單、無爭議的法律文書,可以由經辦律師簽字確認後,登記蓋章後出具;較復雜、爭議較大的法律文書,必須提交集體討論,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業務主管審核確認後,方可登記、蓋章、簽發。防止範律師私自接受委托,在工作中出現失誤。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執業許可證,不得塗改、出借、出租。

4.建立和完善律師事務所統壹文件格式,便於規範管理。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等各類格式文件應當有統壹的格式,在格式文件中應當提醒委托人在訴訟或非訴訟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並告知其權利義務;在程序上,還應建立從委托人處收到的材料清單、向委托人送達的材料清單等格式文件,以利於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更好地合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沖突,並通過撰寫律師工作日誌及時告知委托人案件進展情況。這些規範性文件的使用,既保護了委托人的利益,也無形中加強了律所對律師的管理,從而減少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給律師的次數。

5.加強律師事務所檔案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承辦業務的案卷及相關材料歸檔,妥善保管。

律師業務檔案是律師業務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律師的基本工作情況。根據業務檔案可以反映律師的辦案質量,律師業務檔案的開發利用將對指導律師辦案、引導律師事務所向健康方向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6 .加強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引導律師依法執業。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指導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報告制度,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提高律師的辦案能力和職業道德,降低律師執業給律師事務所帶來的風險。

7.建立客戶回訪制度。

委托人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基礎,是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來源。委托人需要律師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也需要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來生存和發展。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依賴。

建立健全委托人回訪制度,既能及時溝通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又能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還可以通過委托人對律師服務質量的反饋,提高律師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讓律師和律所在贏得委托人認可的同時,獲得更好的口碑和案源。

回訪時也要關註競爭對手的優勢、市場定位、競爭手段、發展趨勢,為客戶出謀劃策,確保客戶回訪有效。

8.積極推進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業化分工,防範執業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需求不僅對律師提出了專業化執業要求,也對律師事務所提出了專業化分工和合作管理要求。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的個人特點和專業特長,設立不同的專業部門和工作團隊,根據律師的專業特長而不是案件來源分配法律事務,安排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律師完成案件。在律師事務所律師之間開展專業分工,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律服務質量,防範律師執業風險。

9.積極改善律師外部執業環境。

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發展業務,擔任政府機構的法律顧問,逐步擴大社會影響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可以通過競選成為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CPPCC),增強參政議政能力。通過這個平臺,律師可以積極提出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有效規避或降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風險,從而切實提高律師工作質量,促進律師事務所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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