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麽?他們是私營企業嗎?壹般多為特殊合夥,現在也有公司律師事務所。
問題三:律師事務所是壹個什麽樣的企業?在中國,單位傳統上分為四類: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相應的,傳統法學理論也將法人分為四類: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公司法人。隨著國有律師事務所脫鉤改制,民營律師事務所成為我國法律服務業的主流。近年來,由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律師事務所、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體育場館等不斷湧現,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對這壹新生事物高度重視,特別是制定了國家政策和行政法規,將這些具有民辦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組織認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質上屬於事業單位的範疇,即民辦事業單位。從民辦律師事務所的本質特征來看,民辦律師事務所應該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換句話說,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根本屬性是非營利性。民營律師事務所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只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雖然他們提供法律服務是有償的,但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私人律師事務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事業單位是指以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法律、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或者組織。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除了經費來源略有不同外,性質和設立程序都是壹樣的,都屬於事業單位的範圍。私人律師事務所是公共機構的壹種形式。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私人律師事務所在律師勞動關系中具有用人單位的資格。6月1995 65438+10月1日頒布的我國《勞動法》更新了傳統的法人四分說,即將事業單位創新為“事業單位”,解決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分類和定性問題,即《勞動法》將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歸為社會事業單位,不分姓氏。由於法學理論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理論研究相對落後,從未有人提出將事業單位法人類型創新為“事業單位法人類型”的理論。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無論是國有的、合夥的、合作的還是其他形式的,都應該屬於事業單位。從目前市場上律所的經營情況來看,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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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律師事務所應該屬於什麽樣的行業?律師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取得律師資格證書,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開展業務的工作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目前,有屬於國家機構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個人律師開辦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2006年8月1日新修訂的《律師法》實施後,我國律師事務所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律師事務所兩種組織形式。
當妳遇到法律難題時,妳可以向律師求助。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
問題五: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麽,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我想要壹個簡單的律師事務所,根據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第三章。
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且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其發起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可見,律所壹般都是合夥制,現在也允許私有制。
問題6: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麽?企業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壹般是非法人合夥組織,分為三種形式:1,合夥律師事務所(屬於合夥組織,不能取得資格,對外承擔無限責任);2.個體律師事務所(無限對外負債);3.國有律師事務所(由國家出資的事業單位配備人員,由國家出資,是國有事業單位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其中,合夥企業最為常見。
問題7: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麽?是獨資還是公司?結成夥伴關系
特殊夥伴關系
可以參考合夥企業法,百度。
問題8:律師事務所屬於什麽單位、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是律師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目前,有屬於國家機構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個人律師開辦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問題9:律師事務所屬於什麽單位、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區別於其他公司的是,律師事務所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管,從事法律服務,具有特殊的權利和義務。
問題10: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屬於企業還是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屬性並不統壹。由國家機關(司法局、財政局或財政廳)設立和管理的,屬於社會公眾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是合夥或者個人投資,屬於社會服務機構,參照企業化管理(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企業屬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既不是事業單位,也不是企業,而是社會團體或者非企業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