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辦理程序:
1,應用。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
2.接受和審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用地的土地用途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審查,申請用地符合規劃,符合協議辦理出讓手續條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擬定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股權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為擬出讓時點。
4.共同確定應付轉讓費並擬定轉讓計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狀況,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擬定協議出讓方案。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以下公式核定:
(1)出讓後未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的市場價格-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的股權價格。
(2)出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新的土地使用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股權價格。
5.提交方案供審批,並發出轉讓審批通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協議出讓方案批準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同意通知書。通知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6.公開交易。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確定受讓人和交易價格。
7.簽署轉讓合同。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交易價格後,出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
8.辦理轉學手續。受讓人應當在成交後10日內,持出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準予出讓通知書、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等。,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並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
三、註意事項
1,劃撥土地出讓可能存在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兩種情況,權限在地方政府。
2、批準出讓協議後,還要制定出讓方案並報政府批準。
3、劃撥土地的出讓,要在土地市場公開交易,意向土地使用者不壹定是最終競買人。
4.在劃撥土地轉讓中,受讓人應簽訂兩份合同——與政府簽訂的轉讓合同和與原劃撥土地使用者簽訂的轉讓合同。有兩種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和給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