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就來分析幾個案例,讓購房者冷靜處理房產糾紛。
還附上房產糾紛所需證據大全!
01
住房面積有差異。
情況
王於2012購買面積為89.5平方米的商品房,按89.5平方米支付房款。2013年9月交房後,王發現房屋面積只有80.5平方米。王現在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處理原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實際價款結算,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買受人決定不退房的,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
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為此,本案中面積誤差比已超過3%,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王粲主張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王不願退房的,可依據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返還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款。
02
無預售證簽合同
情況
2010,劉與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先後支付房款124萬元。然後開發公司取得了預售許可證,但是很快就因為非法占地被撤銷了。此時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無效,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分析:劉在與開發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明知開發公司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雖然開發公司後來取得了許可證,但被撤銷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根據該規定,因開發公司預售許可證已被吊銷,涉案房屋不具備出售條件,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合同的履行條款主張違約責任。故劉要求開發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03
定金不等於銷售協議。
情況
2007年3月,王某與李某約定,前者以37.6萬元購買後者房屋,並支付定金6000元。李給王開了壹張存款收據。後因李某反悔,拒絕承包,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他人,王某起訴確認合同效力。他的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分析:收條上雖然寫明了房屋產權證號和總房款,但對房屋面積、四至界限、房價、房屋交付時間、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間等主要條款沒有書面約定。故王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約保證金,而是合同定金。王粲選擇簽訂合同或放棄定金,而李燦也選擇簽訂合同或雙倍定金。
李某收受王某定金後,拒絕與王某簽訂合同,而是與案外人簽訂買賣合同,並接受全部購房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起訴訟支付違約金,法院很可能判決駁回王某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後再履行的訴訟。
以上是三個關於買房糾紛的案例。
如果發生房地產糾紛
當事人可以通過收集相關證據進行協商。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那麽,房產糾紛發生後需要什麽證據呢?
邊肖這裏全是妳的!
財產所有權糾紛
1,房產證;
2.房屋來源證明(出售、繼承、產析、贈與等。);
3.* * *不動產形成證明(* * *以建造、改建、購買、繼承、贈與等方式投資。);
4.不動產登記變更的證據(等級、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
5.房屋使用、管理和收入的證明;
6.名稱、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7.其他證據。
購房合同糾紛
1,房產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部門批準出售房屋的文件;
4.房屋交付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和收取貸款的憑證;
6.購房人身份、購房目的、房屋狀況的證明;
7.* * *有證據證明其他* *擁有房屋的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出售房屋;
8.租賃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
9.其他證據。
預售合同糾紛
1.商品預售合同關系的證據
(1)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等級備案證明;
(2)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合同履行的證據
(1)購房款的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或者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購房款的證據;
(2)房屋交付並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理由和原因或者未交付房屋並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證明;
(3)商品房質量、面積或異議證據。
3.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證據。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
1,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及協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2-02。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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