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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房!有抵押的房子不贖回轉讓好嗎?

買賣二手房!有抵押的房子不贖回轉讓好嗎?

客觀分析深圳首例“回贖樓抵押轉讓”案。止贖的傳統交易流程:賣方自行贖回房屋或同意買方承擔止贖費用;;還清貸款;解除拘留;轉讓;買受人再次設定抵押的;買方銀行貸款;賣方得到剩余的房款。深圳首筆無止贖有抵押的樓房過戶流程:交易雙方和抵押銀行* * *與公證處簽訂公證存款服務協議;買方將在公證處的專用賬戶中監督購買價格;買受人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抵押權人同意將處於抵押狀態的房產過戶並配合辦理手續,交易各方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將房產直接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不註銷原抵押權;公證處結清資金,撤銷原抵押;如果買方有貸款,抵押給買方貸款銀行。

9月1日,深圳市坪山公證處宣布,深圳首例“公證存款+止贖樓過戶帶抵押”案件已順利辦結,這在深圳二手房市場是壹個先例。先說止贖費:目前深圳市場擔保公司的止贖費是每天16000元。Woohoo,上周收到東莞中介的標準:“擔保費:貸款額*1.5%(最低8000元)。”這是按項目算的包幹費,不是按天算的。

我們來分析壹下:這個過程除了提供服務的公證處之外,還涉及到賣方、買方、原按揭銀行、新按揭銀行四方。

對於賣家來說,我的首付之前是銀行監管的,看到貸款協議的承諾書才過戶。房貸費用由買家承擔,我交了進去。

對於買方:原止贖費我承擔,公證服務費誰承擔?賣家也會說“我付進去了”。公證費比壹萬六的贖回費便宜多少?能不能減1/3?除了首付。妳還需要貸款來支付余額。這相當於我在貸款嗎?

對於原房貸銀行:我不管妳的還貸資金從哪裏來,是自籌還是公司擔保,提前30天申請。現在這種情況下,我可能不會讓妳好好還。如果是新的模式,我會經過審批,然後和買方、賣方、公證處簽訂三方協議。我是在為自己找工作嗎?新模式說,“公證處直接向債權人(抵押權人)支付,保證抵押註銷後債權能得到清償。”原來的房貸銀行說我也是委托妳們公證處在取消房貸後把錢給我,但是在原來的模式下,抵押人(業主)還錢,我取消房貸。很好看吧?

對於新的房貸銀行來說,似乎差別不大。反正貸款批下來之後,出具承諾書。上面的“5。如果買方有貸款,抵押給買方貸款銀行。”有點奇怪。分析了四科,我想說,錢在哪裏?錢從哪裏來?我說的不是首付。不是每個買家都是土豪,所以剩下的錢,估計產權過戶給買家後,會抵押給新的抵押銀行再放貸。上面4和5的順序顛倒了嗎?

這個過程有法律依據嗎?這確實不存在法律障礙,具體如下:《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民法典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即抵押銀行。為了避免麻煩和風險,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作出強有力的約定,即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再比如,為了孩子上學,壹個程序性的房屋租賃備案,有些房貸銀行要尷尬。我不相信他們會有多熱情地參與這個新模式。

回到坪山抵押過戶新模式:筆者註意到新聞報道“交易涉及十幾套房產4000多萬交易資金。”雖然不知道交易細節,但肯定不是和普通大眾的交易。很有可能在相關部門的協調下,促成這筆交易不失為壹個好辦法。蛋糕已經切好分好了,找股票業務也不容易,要贊壹下屏山公證處的創新意識,既拓展了業務,又沈澱了資金;至於能不能在市場的小名單裏卷起來,改變二手房的交易習慣和業態,目前我持觀望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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