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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條款?

在處理大額交易時,壹定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的辦法之壹就是簽訂買賣合同,用法律約束對方和自己的行為。但是買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是有壹定規則的,不是妳想怎麽寫就怎麽寫的。那麽,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會給妳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到妳。1.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章:銷售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3.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4.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5.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6.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六百零壹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

8.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四項的規定。

9.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

第10條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1條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12條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13條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按照約定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14條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領取的,從違反約定時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15條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16條第六百壹十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17條第六百壹十壹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因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18條第612條:出賣人有義務確保第三人對交付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壹十三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20.第六百壹十四條買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壹十五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22.第六百壹十六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

23.第六百壹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24.第六百壹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的責任。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將標的物的瑕疵告知買受人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25.第六百壹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共同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用足以保護標的物、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27.第621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間的,適用質量保證期間,不適用兩年期間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28.第六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間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9.第六百二十三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提貨單、確認書等的。由買受人簽字註明標的物的數量、型號和規格,即推定買受人已經檢驗了數量和外觀瑕疵,除非有足以推翻它們的相關證據。

第六百二十四條出賣人按照買受人的指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三人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壹致的,按照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

31第六百二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後應當回收的,出賣人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回收標的物的義務。

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和第五百壹十壹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支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價款的支付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為條件的,應當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地點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多交付的部分。買受人收到多付部分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受多付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36.第630條標的物交付前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產生的果實歸買方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7.第六百三十壹條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如果標的物的從屬物因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則解除的效果不如主物。

38.第六百三十二條標的物為數個,其中壹個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解除標的物。但是,因標的物與其他標的物分離而明顯損害標的物價值的,買受人可以解除數物合同。

39.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未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終止該批次及其他批次的標的物。

買受人撤銷壹批與其他批次的標的物相互依存的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的標的物。

40.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仍未支付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

41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就樣品的質量作出說明。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描述的質量相同。

42.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當符合同類通常標準。

43.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44.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出售、出租標的物或者就標的物設立擔保物權的,視為同意購買。

45.第六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

46.第六百四十條試用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47.第六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8.第六百四十二條當事人約定,出賣人應當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出售、質押標的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行為。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如果協商失敗,可參照適用的擔保權益的執行程序。

49.第六百四十三條出賣人依照前條第壹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的贖回期間內消除了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原因的,可以請求贖回標的物。

買受人未在贖回期內贖回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將標的物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出售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和必要費用後的剩余部分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方付清。

50.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1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2.第六百四十六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以易貨交易方式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準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簽訂銷售合同的註意事項

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確認主體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締約壹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

(1)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質證書原件,如營業執照等,並註意非原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如證書復印件,防止詐騙。

(2)註意查看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如被吊銷或暫扣。

(3)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審查對方的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以確保其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

(4)確認買賣雙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或有權處分標的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對其履行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調查其所在單位及其同事、家人、朋友、鄰居等獲取相關信息,最終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信用程度。

合同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主體是法人組織的,以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為準,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證上的名稱的,以其為準。

標的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商、產地、數量和價格:

1.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全稱和具體名稱,不得縮寫。請註意,該主題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限制。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顏色等。要寫具體的說明,必要時通過附件說明目標的實際情況。

3.數量和價格要明確,包括金額的計量單位。大部分事情都要雙方同意。同時要註明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付款方式、程序,所有項目都要填寫清楚,不能含糊。

質量要求: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銷售合同應側重於貨物的質量,以便於接受和避免糾紛。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說明書的質量要求。

產品包裝標準:

商品的包裝方式對商品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如果包裝不到位,可能會造成商品損壞,引發糾紛。包裝方式可以是約定的,否則就用壹般方式包裝,沒有壹般方式的就用能保護標的物的方式包裝。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業績周期可按年、季、月、旬、日計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使用歧義詞。

2.履行地是指交貨地,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交付方式、交付方式、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應當具體、明確。

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

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涉及雙方利益的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壹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風險承擔也隨之轉移。因此,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交付的相關內容。

檢查標準、時間和方法:

合同應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並提出異議的時間,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糾紛的鑒定機構。買受人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標的物。如果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與協議不符,買方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如果買方延遲通知,所交付的貨物將被視為符合協議。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檢驗期限,買方應及時進行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限內通知賣方。

結算方式:

& amp(=NationalBureauofStandards)國家標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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