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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文件的立案標準

偽造國家機關文件罪的立案標準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文件、印章的,應予立案。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均可立案。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國家機關文件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對犯本罪者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證據罪的立案標準

構成偽造證據罪應當符合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體是當事人。不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本案當事人,但為了幫助當事人,仍執意實施幫助其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

刑法第306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綜上所述,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使用的公文、印章和證件,是在社會壹定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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