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行動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9〕32號),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要求,結合河南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壹系列指示和決策部署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方針,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緊緊圍繞“安全生產年”活動,集中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提高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構建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實現“三下”目標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管理行動,全面排查煤礦企業隱患,切實解決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促進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普及,進壹步淘汰落後生產技術,提高煤礦安全裝備水平;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政府監管監察責任,堅決遏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治理的主要內容
各煤礦企業、各省轄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結合本企業、本地區實際,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管理行動的具體方案,主要治理以下隱患:
(1)綜合方面。企業未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的;安全組織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安全投入得不到保障;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完善,針對性不強;事故責任追究未能做到“四不放過”等等。
(二)礦井開發部署、開采布局。礦井生產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生產布局不合理;采掘接替不正常,有“剃頭下山”;放頂煤開采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堅持正規開采,存在以挖代采、多頭多面經營的現象;支持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3)礦井通風和瓦斯防治。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完善、不可靠;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無風、微風和不合理的串聯通風作業;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達不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突機構和配備防突人員;相鄰淺部礦井已發生突出,不按突出礦井管理;不嚴格執行“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的;未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未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的;氣體超限時繼續工作;監控系統不符合要求;礦長和采礦技術負責人不按規定進行瓦斯日常復查;不嚴格執行氣田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
(4)水害。礦井防排水系統不完善;沒有堅持“預測預報,疑時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未查清井田水文地質條件,未落實采空區、鄰礦和廢棄礦井防治措施;未制定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和地表水監測防治措施;未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配備探水鉆、物探儀器等探放水設備,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雨季“三防”工作未及時安排、部署和落實。
(5)火。煤礦防滅火系統不健全,易自燃發火礦井的開拓和布局不符合有關規定,未采取綜合措施防止內外火災;井上、井下未按規定配備滅火材料和滅火器材;井下火區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6)煤塵。礦井防塵供水系統不完善;未按要求鑒定煤塵的爆炸性;未采取濕式打眼、沖洗邊墻、水爆泥漿、爆破噴霧、巖(煤)灑水、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未按規定設置隔爆(抑爆)設施的。
(7)機電運輸。該礦未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電氣設備爆炸;起重運輸設備的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有效;仍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
(八)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即開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運行的;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不按設計施工的;存在邊施工邊生產的現象。
(9)就業和人員培訓。煤礦未建立自己的職工隊伍,未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層層包代管、層層轉包;員工未經培訓轉入地下;不嚴格執行入井人員體檢和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各地區、各煤礦企業應當治理的其他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
四、工作要求
(壹)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各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管理活動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安全生產管理行動機構,結合本單位、本地區過去發現的實際和突出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目標、步驟、要求和保障措施,認真抓好落實。對重大隱患要登記建檔,公告公示,指定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跟蹤管理,逐項整改銷號。
(二)問題排查要全面,隱患治理要徹底。煤礦企業是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要進壹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各級領導和職工責任制,落實隱患舉報和舉報獎勵制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經費,根據隱患大小進行登記建檔,按照“有計劃、有措施、有資金、有進度、有責任人”的原則進行隱患整改。每月5日前,統計上報上月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炭企業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審核指導所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行動計劃,定期聽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行動開展情況匯報,通過巡回檢查、抽樣檢查、互檢等方式檢查管理行動開展情況,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跟蹤落實情況;每季度初10前,將本地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行動開展情況上報省局。對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進行集中整改。“回頭看”煤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管理的行動,推廣好的典型經驗和做法,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四)各煤礦安全監管分局要定期聽取煤礦企業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管理行動開展情況匯報,指導管理行動,將安全生產管理行動與“三檢”、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許可等結合起來。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依法下達整改指令書。對督查發現和企業上報的重大隱患要分類建檔,指定專人跟蹤落實,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局報告。對煤礦企業和縣(市、區)開展安全生產管理的行動進行督導評估,總結好的典型經驗和做法。每季度初10前,向省局上報安全生產管理行動開展情況。
(5)省局每半年聽取各煤礦安全監管分局、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屬煤炭企業關於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的匯報,對治理行動進行指導和協調。組織開展監督執法活動,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行動。對安全生產管理行動進行總結和對比,對實施虛假管理行動的單位和部門進行通報和監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安全生產管理行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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