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預防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煤礦安全工作必須接受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性安全監察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安全監察的作用。
勞動者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作業場所發生危險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到安全地點;在危險未得到處理,人身安全無法保證時,有權拒絕工作。
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備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崗位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並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煤礦用產品涉及安全生產的,必須取得煤礦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安全標誌的煤礦產品,不得使用。
試驗前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制中長期生產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必須納入企業的財務和供應計劃。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防治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訂。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煤礦企業每年至少要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練。
第10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和飲酒入井。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體檢制度和進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壹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急救設備、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十二條煤礦井下必須及時填寫下列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壹)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2)井上和下井控制圖。
(3)巷道布置。
(四)采礦工程平面圖。
(5)通風系統圖。
(6)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控設備布局。
(八)排水、防塵、消防註漿、壓縮空氣、充填、瓦斯抽放等管道系統圖。
(9)井下通訊系統圖。
(十)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壹)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須及時繪制下列圖紙,反映實際情況:
(1)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剖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的平面圖和剖面圖。
(4)傾倒工程計劃。
(5)運輸系統圖。
(6)輸配電系統圖。
(7)通信系統圖。
(8)防排水系統和排水設備的布置。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和剖面圖。
(10)地下采空區與露天礦山平面對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