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法外特權不僅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秩序。
最近,壹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出臺了壹些特殊政策或規範性文件。
這表面上是積極營造寬松的營商環境,加快地方經濟發展,但實質上反映了地方政府權力不受制約的頑疾。
這些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之所以能夠出臺,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黨政幹部考核體系中過分強調經濟因素,主要以GDP為考核指標,導致壹些地方領導對經濟發展不顧壹切。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關於建立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動科學發展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明確指出,今後要完善考核內容,不僅註重經濟建設考核,更註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實際成效。這表明中央決策層正在調整黨政幹部的評價體系,各級黨政幹部不能再以發展經濟為借口無視法律的存在。
其次,長期的單向立法模式造成了部分黨政幹部存在錯誤的思維模式,認為自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相當壹部分法律是授權立法,授權的政府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但各級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絕對不允許超越現行法律。
第三,行政授權不明確也是地方政府亂說話的原因之壹。比如,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屬於本行政區域的特定行政事項”,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具體管理事項屬於行政區域,使得壹些地方政府打著改善投資環境的幌子隨意解讀法律。
如果說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速度是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資“土政策”的潛在動因,那麽長期形成的錯誤思維模式則是地方政府亂說話的現實誘因。要解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破壞法律秩序的問題,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毫無疑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能打著發展經濟的幌子,突破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
其次,要樹立正確的行政法制觀念,黨政幹部要帶頭守法。在現代法治社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做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事情。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常識,也是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底線。未經法律授權,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賦予經營者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
第三,必須盡快建立科學的法律制度,從制度上約束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行為。立法機關既要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市場管理權和宏觀調控權,又要制定嚴格的程序來約束行政機關的權力,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行授權,損害其他企業或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要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監督作用,防止地方政府獨斷專行。我國立法法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必須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認為超越法定權限和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
總之,地方政府的“法外特權”不僅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加強社會各界的監督和制約,讓那些體現個別官員意誌的“土地政策”無處藏身,讓那些官員為其肆意橫行付出沈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