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的序言只有壹句話,由52個字組成。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建立壹個更完美的聯邦,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促進普遍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後代自由的祝福,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並確立這部憲法。
翻譯如下:
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壹個更加完善的聯邦,建立正義,維護國內和平,提供共同防禦,促進公共福利,使我們自己和後代享受自由和幸福,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了這部憲法。
這篇序言沒有賦予或限制任何主體的權力,只是闡明了制定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盡管如此,這個序言,尤其是開頭的“我們美國人民”(英語中有三個詞是“我們人民”)已經成為美國憲法中被引用次數最多的部分。
主體
在序言之後,美國憲法的正文由七章組成。主要規定政府三大權力的組織和運作,各州與聯邦政府的關系,以及憲法本身的修改和批準程序。與現代世界各國憲法大相徑庭的是,美國憲法正文中幾乎沒有提及人民享有的權利(即人權)。但在憲法生效後不久,美國國會壹次性通過了10項修正案,主要規定了人民應當享有的基本人權,其主要內容成為現代憲法人權條款的主要來源之壹。
立法權
憲法的第壹章規定了立法機關,即美國國會的權力和組織。美國國會由兩部分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憲法規定了國會議員的選舉方法和資格。此外,《規定》還簡要規定了國會的立法程序和職權範圍。在第壹章的結尾,規定了對聯邦和州立法機關的限制。
行政權
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執行機關即美國總統的有關事項:美國總統選舉的程序、政府官員的資格、就職儀式的宣誓、政府官員的權利和責任、任命官員的程序。同時,這壹章還規定了美國副總統的職位,規定美國總統喪失行為能力或辭職後,副總統繼任。根據憲法規定,美國副總統同時兼任美國參議院議長,但近年來,這種做法已經非常罕見。第二章末尾還規定了政府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法官等官員)的彈劾和罷免程序。(見美國行政系統)
司法權
憲法第三章是關於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規定設立最高法院。美國國會原則上可以設立下級法院,下級法院的所有判決和命令都可以由最高法院重審。這壹章還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實行陪審團制度,叛國罪的定義,國會對叛國罪的懲罰和限制。
國家權力和限制
《憲法》第四章規定了各州與聯邦政府以及各州之間的關系。例如,憲法規定,州政府應充分尊重和充分信任其他州的法律、記錄和司法程序。國會有權調整各州承認上述文件有效性的程序。特權和豁免條款禁止州政府為了當地居民的利益而區別對待其他州的居民。(比如禁止規定“俄亥俄州居民在亞利桑那州犯罪將受到比當地居民更嚴厲的懲罰”)第四章還規定了州與州之間的罪犯引渡程序、州與州之間的遷徙和旅遊自由等等。如今,生活在各州邊境地區的居民早已習慣了跨州流動,但按照曾經有效的邦聯條例,跨越各州邊境通常是非常困難和昂貴的。
憲法修改程序
憲法第五章規定了修改美國憲法的程序。早在憲法產生之初,憲法的起草者就已經清楚地認識到,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需要不斷地修改。同時,他們也認為修改憲法不應過於頻繁。為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起草者設計了壹套啟動修憲的雙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啟動:國會或各州。首先,國會兩院必要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並非全部議員)即可提出修憲。其次,當美國超過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時,國會必須召開全國修憲會議。迄今為止,美國憲法歷次修正案都是由上述方法發起的。
憲法修正案經國民議會或全國修憲會議通過後,需要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批準才能生效。憲法第五章規定,國會有權選擇州立法機關或州特別修憲會議進行上述批準程序。從歷史上看,只有憲法第二十壹條修正案得到了各州特別憲法修改會議的批準。憲法第五章還規定了對修正案的唯壹限制:未經各州同意,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剝奪他們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
與許多國家的憲法不同,美國憲法的修正案並不修改憲法文本,而是在憲法之後增加內容。即使憲法原文已經過時或者應該廢止,也不能直接刪除或者修改。
聯邦權力
《憲法》第六章規定,《憲法》本身、聯邦政府制定的法律和簽署的條約在全國具有最高權威。同時,憲法還確認根據邦聯條例發行的國債,並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宣誓維護憲法的地位。
憲法批準程序
《憲法》第七章規定了《憲法》本身生效的投票程序。起初,美國憲法作為邦聯條例的修訂版,需要所有13個州的批準才能成立。然而,憲法第七章只需要超過9個州的批準就可以使憲法生效。正因如此,許多學者認為,壹旦只有9個州批準這壹憲法草案,它將脫離原來的邦聯,形成壹個新的聯邦國家。其余沒有批準的州將繼續保留舊的邦聯制度。事實上,這壹理論並沒有得到實踐的證實,因為所有13個州最終都批準了憲法。
另壹個憲法修正案,其實美國壹直在用第壹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