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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對美國酒駕造成的傷亡有賠償嗎?

如果判定為酒駕,保險公司會先行賠付,事後再向司機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該條款確定的賠償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有過錯,保險公司都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搶劫造成事故,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應當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所需搶救費用,被保險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無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醫療費用限額內支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費不負責墊付和賠償。酒後駕駛未達到醉酒狀態,屬於強制保險的責任;酒駕,保險公司可以追回預付的搶救費用,不賠償財產費用,但死亡傷殘費用可以通過訴訟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0月10日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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