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在總統制下,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直接任命和領導內閣。總統不對國民議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民議會。另壹方面,國會不能強迫總統和他的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和他的高級政府官員違反憲法或玩忽職守時,國會才能彈劾他們。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很多國家有總統(比如德國、意大利等國家有總統,但只是虛位以待,總理是政府首腦),但只有美國屬於總統制。由於總統是政黨政治選出的代表,本質上政黨政治也是美國總統制的幕後黑手。
日本:
日本實行基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天皇是國家象征,無權參與國家事務。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壹的立法機構,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院有480個席位,任期4年。參議院有242個席位,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壹半,不得中途解散。
作為立法機構,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唯壹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由當選議員組成。國民議會的權力如下:提名總理和內閣部長,對內閣作出不信任決議,對法律草案進行表決,決定預算,承認條約,彈劾法官,提出憲法修正案。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總理和其他國務部長組成。內閣行使的相關行政權對國會負有同樣的責任。除壹般行政事務外,內閣還應執行法律、處理外交關系、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和制定政府法令。內閣總理享有國務大臣的任免權,以維護內閣的團結。
司法部門就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高等法院、地區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組成。所有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最高法院院長由天皇根據內閣提名任命,所有其他法官由內閣任命。法院有權確定所有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憲法》。
英國:
英國是壹個單壹的憲政民主國家,其政府制度(即所謂的威斯敏斯特制度)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但制憲會議發揮著憲法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構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國家元首和理論上英國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是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是壹個象征性的地位,她的權力形式受到習俗和輿論的約束。但君主基本上可以行使三項重要的權利:被咨詢權、建議權和警告權。君主在位時間越長,閱歷和知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的溝通是在每周的密會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托尼·布萊爾自1997年5月2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議會中的王冠”代表英國的國家主權。
英國政府的正式名稱是“女王政府”或“國王政府”(視在任君主而定),負責英國的行政職能。首相是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按照慣例,此人必須是最有可能贏得下議院支持的下議院議員。總理任命後,將選出其他部長和行政首長組建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並回答議會的問題。如果政府提出的任何法案沒有獲得議會通過,就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種不信任投票壹旦通過,將迫使總理要麽宣布辭職,要麽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在實踐中,每個政黨都指任何“黨鞭”,以確保所有黨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就保證了在下議院擁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建穩定的政府。但是,壹個在下議院只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的政府,甚至是多黨聯合政府,都將是脆弱的。有時,為了防止政府垮臺,必須采取極端措施,例如“推”生病的議員去投票以確保多數。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英國議會是兩院制的,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劃分為許多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壹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壹名下議院議員。大部分選區議員是某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也可以參加選舉,政黨在正式法律上並沒有很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都有壹個政黨在下議院占絕對多數。該黨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領袖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通常有超過半數的政黨,這歸因於英國采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由於缺乏比例代表制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很容易被拉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半數的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降低。壹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問未來組建政府的首相,他的政府能否在下議院存活,這在壹個政黨占多數的情況下不是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