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線路允許通過的旅客列車運行速度在120km/h以下,貨物列車運行速度在80km/h以下,貨物列車牽引質量在5000噸以下;
(2)二、三級鐵路穿越道路;
(三)道口間距大於2公裏,且不具備繞行條件;
(4)當線路允許速度在120km/h以下時,車輛或行人應能看清兩側400米以外的列車,當線路允許速度在100km/h以下時,應能看清兩側340米以外的列車,當線路允許速度在80 km/h以下時,應能看清兩側850米以外的道口;
(五)道口擬穿越的道路與鐵路平面原則上正交,穿越時交角應大於45度;
(6)通過道口的道路平面線形應平直;道路距最外側鋼軌的最小直線長度不應小於50米,城市道路特殊情況下不應小於30米,農村道路不應小於20米;連接道口平臺的道路縱坡不得大於3%。在困難條件下,鉸接式汽車的城市道路不小於3.5%,普通汽車的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異地道路不大於5%,農村道路不大於6%。
(7)鐵路道口應設在火車站外,距橋隧兩端和進站信號機100米,距區間或專用線道岔兩端50米;
(八)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要求;
(九)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和公路設計規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條設置或者拓寬人行通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允許通過線路的鐵路旅客列車運行速度在120km/h以下;
(二)居住區內人行步道與既有鐵路過街走廊的距離大於500米且不具備繞行條件的;
(3)良好的觀測條件;
(四)人行步道的位置應在火車站外,距橋隧兩端和進站信號機100米,距區間或專用線道岔兩端50米;
(五)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要求,鐵路沿線村莊需要設置跨越鐵路的人行步道的,原則上只設置壹個自然村。
但在人員集中、列車密集、行人穿越鐵路容易發生事故的地區,設置人行步道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可以不設置人行步道。第六條因特殊需要,可以申請設置使用時間不超過1年的臨時鐵路道口。設立鐵路臨時道口,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和設備,公布使用期限,並設置警衛。第七條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通道,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新建、改建、擴建的鐵路線路上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通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提出申請。第八條申請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通道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通道的位置、寬度、安全防護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文件;
(四)擬設置或拓寬的鐵路道口、人行通道平面圖;
(五)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或鐵路的,還需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程序的項目批準文件和設計文件;
(六)申請設置或拓寬鐵路道口的,還需提供與相關產權單位的協商意見;
(七)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許可申請書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路局提供。第九條鐵路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的申請屬於在城市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步道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審查;受理的申請屬於在城市外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步道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進行審查。
進行前款規定的審查,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