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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工作的原則,最好能詳細壹點,拜托了。

美國刑事審判原則

作為普通法系國家,美國的刑事審判制度源於英國,但有所發展和突破,其刑事審判原則在傳統英國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創新。美國的刑事審判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美國的壹項憲法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搜查、逮捕、審判或以其他方式處罰。1868年生效的第14條規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和赦免權的法律,也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經過聯邦最高法院100多年的司法實踐,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已經成為美國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的基本精神,由無數判例組成的程序規則成為刑事審判制度的核心和準則。這壹原則不僅是程序性原則,也是實質性原則。在刑事審判中,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僅在程序上,而且在法律適用上都必須遵守這壹原則。如果法律的內容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可以宣布該法律無效,從而推翻原判。

2.對抗制原則

對抗制是英美法系國家訴訟中常見的方式。美國刑事審判中的對抗制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將原告和被告視為對立的兩方,每壹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保護。原告,通常是州政府,作為整個州的公民和受害者的代表,應該努力促使法院施以嚴厲的懲罰;被告將盡力為自己開脫罪責,避免受到懲罰。雙方的行為都是合法的,必須得到保護。根據這壹原則,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調查事實、采訪證人和咨詢相關專家,並自行決定在庭審中出示什麽證據、傳喚哪些證人,以及如何解讀相關法律使之有利於自己的案件。作為案件的裁決者,法官和陪審團保持中立,在審查雙方提出的所有證據並聽取所有證人的證詞後,依法作出判決。因此,在對抗制下,“事實”往往並不能決定審判的結果,只有能夠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才能真正決定審判的結果。也就是說,所謂的事實,只有被允許作為證據引入審判程序,才能成為事實,成為定案的依據。

贊成對抗制的人認為對抗制最有可能產生正確的判決。原因是對抗制賦予了原被告同等的地位,雙方為了自己的利益都會盡力找出所有的相關證據。當這些證據全部展現在法官或陪審團面前時,那壹定是關於案件真相最完整的證據鏈。它包括所有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和所有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此時,法官和陪審團可以根據所有證據做出他們所能做出的最公正的判決。而且因為這種庭審制度,避免了法官不得不壹邊取證壹邊審判的尷尬局面,從而有效避免了法官在審理完成前先入為主的情況。

對抗制的批評者認為,對抗制最大的弊端是增加訴訟成本,降低審判效率。

3、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作為反對封建專制和現代資產階級司法專斷的有力武器,也是美國刑事審判的重要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就是無論誰被拘留、逮捕、起訴,只要沒有被法院審判、定罪,他的法律地位仍然是無罪的。在某種程度上,對抗制是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基礎上的。由於無罪推定,有必要采用對抗制來保證原被告和被告的權利和地位的平等。同時,只有采用對抗制,才能將無罪推定原則貫徹到底,貫穿於刑事審判的全過程。總之,它們是壹種互補的關系。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這對被告非常有利。因為有舉證責任的壹方必須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才能給被告定罪,才能打贏官司。如果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那麽被告必須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被告拿不出證據或者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就有可能敗訴。因為無罪推定原則把舉證責任轉移到了原告身上,原告必須花費大量的精力來展示收集到的證明被告犯罪的所有有用證據。而被告則可以在壹旁等待,謹慎應訴。而且我們知道根據美國法律,法庭在刑事審判中對證據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甚至達到了苛刻的程度。這就是刑事審判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的程度

4.證明超越合理懷疑的原則

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是美國刑事審判中的另壹項重要原則。這壹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可能”是罪犯,這顯然是不夠的;檢察官僅僅證明被告“很可能”是罪犯是不夠的,即使此時證據確鑿,令人信服。在對被告的指控成立和法院對被告進行處罰之前,檢察官的證據必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換句話說,在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和圍繞這些指控的所有證據,並考慮到被告人的反駁證據後,如果他覺得他仍然有“合理懷疑”被告人是罪犯,他就不能給被告人定罪。至於什麽是合理懷疑,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實踐中往往是由陪審團自己掌握。但是,很明顯,證明排除合理懷疑是證明應用證據的壹個非常高的標準和要求。判例法形成的這壹重要原則旨在使刑事審判謹慎,盡可能避免不公正的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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