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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第壹原則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7.綠色原則。

壹、自願原則的含義

1.自願原則是民事主體意誌和利益獨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則的表現和延伸,其本質是“意思自治”。

2.因為民事主體享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獨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實意誌自願設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充分發揮自己在民事活動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3.自願意味著自由,而自由的基礎是平等。只有在當事人平等的情況下,每壹方才能有獨立的意誌、意誌自由和對自己行為的自願決定。

4.同時,沒有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壹方可以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也就沒有平等可言。

第二,自願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不僅可以決定是否實施某壹行為或參與某壹民事法律關系,還可以決定行為的相對人、行為的方式和法律關系的內容。當事人既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選擇處理糾紛的程序和方式。當事人對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約定大於法定”,即當事人對該事項的約定效力優先於法律對該事項的任意性規定。

2.各方對自己的真實意圖負責。在民事活動中,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只對表達自己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負責。如果壹個行為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不承認其效力,也可以不受其約束。而且,原則上,當事人對其意誌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第三,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的法律平等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主體的主體資格是平等的。主體資格也就是法律人格。《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在民事權利上壹律平等。根據該法第八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不僅自然人在民事權利能力上是平等的,而且法人和自然人的主體資格也是平等的,在法律人格上不存在“大小公私之分”。第二,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是平等的、獨立的、互不隸屬的,不分級別。

2.民事主體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平等承擔義務。民事關系的當事人依法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任何民事主體既不能享有特殊權利,也不能承擔特殊義務。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平等協商確立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依法通過平等協商變更或者終止相互的權利和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法律不會因為主體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區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任何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法律救濟。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決不偏袒某壹主體,也不忽視或輕視對某壹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利益。任何壹方非法損害他人利益,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任何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都是基於等價賠償的原則,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懲罰和制裁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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