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麽?
(1)雙方因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效力的表現形式,其成立要求雙方為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兩個債務之間存在對價關系。
(2)後付款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
1.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付款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付款義務人處於真正的危險和危害之中,先付款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2.所謂後付款義務人履約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謊稱自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3.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這種危險必然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存在,如果債務人明知這種情況仍然訂立合同,法律就沒有必要預先保護債務人;如果不知道這個,可以通過無效合同制度來解決。
(3)有先後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是先履行義務的壹方。
(四)債務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
(五)第壹履約方的債務已經到期。
第二,不安抗辯權是什麽意思?
不安抗辯權又稱“擔保履行抗辯權”,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發現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債務履行能力明顯下降,可能危及債權實現的,可以主張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足夠的擔保,在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履行,不作給付處理。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征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不同時間履行的雙務合同。雙方在同壹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方合同,也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方行使的權利,重在保護先履行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壹方的債務尚未到期。不對待貨款只是壹種可能性,而不是現實,在對方已經支付貨款之前,沒有必要允許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後履行方不處理付款,不是履行期屆滿時的真正違約,直接侵害的是先履行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對預期債權的侵害沒有得到調整和糾正並持續到履行期屆滿,就成為真正的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壹方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是指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品信譽嚴重喪失或其他已經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這是先履行方“不安”的原因,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3.不安抗辯權是同壹份合同嗎?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同壹合同基本相同。當合同的履行方沒有履行能力時,應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上的抗辯權之壹。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先履行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先履行壹方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雙務合同的暫時中止履行權。
規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因同壹雙務合同,兩債互負,兩者之間存在對價關系。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應先履行債務,其債務已到期。如果履行期未滿,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準備,沒有辦法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不同的時間履行。是指雙方履行的時間順序,即壹方先履行,另壹方後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存在無法支付的真實危險後,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約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物業能見度下降。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2)商業信譽的損失;
(3)在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在支付給特定對象的債務中,特定對象喪失。
2.後履約方履約能力的喪失或可能喪失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
3.債務人對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壹債務人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不能依賴自己的主觀臆測。否則,妳將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將自己置於極其不利的境地。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詳細介紹的。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麽?相關知識,雙方債務必須因同壹雙務合同而發生,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後續履行抗辯權屬於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只有在雙方以給付相待,壹方不履行的情況下,才需要產生另壹種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