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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整婚姻關系嗎?

法律主觀性:

婚姻關系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作為法律事實的壹個主要特征,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的假設情境。只有這種假設的情形出現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才能依據法律規範產生、變更和消滅法律關系。如果婚姻導致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麽婚姻就是法律事實;死亡導致民法典法律關系的消滅和民法典法律關系的產生,死亡是法律事實。婚姻關系變更主要有兩種情況: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無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1.重婚違反了我國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影響了家庭安定和社會穩定,沖擊了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了腐敗,敗壞了黨風。所以《民法典》明確規定重婚(即重婚者的第二次婚姻)是無效婚姻。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血親婚姻;如果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就容易集中雙方的精神和身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遺傳給下壹代,對下壹代的健康有害。3.《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符合我國國情,既考慮到青年男女的身心發展,又考慮到國家人口控制政策和城鄉人民的接受程度。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婚姻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行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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