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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詮釋學

註:本次講座只是我自己的記錄。如果沒有梁教授的認可,可能會有很多錯誤。

因為這個論壇是法院網的論壇,大部分網友都是法官,民法解釋學的方法對辦案很有用。而且梁教授所說的對象都是法官。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哪怕被梁教授指責,呵呵!

特別說明:記錄不完整,未經作者授權,記錄可能存在錯誤。僅供個人學習,未經作者允許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時間:2002年2月3日星期二上午8:10-11:00。

地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湖賓館三樓會議室

主講人: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主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記錄:淩雲誌

我的課程表是關於民法詮釋學的。我主要講這本書的最後壹節,民法解釋學的方法。我主要講壹些例子,操作性很強,有壹些書上沒有的內容。

第壹講:民法解釋學方法概述

是壹種可操作的,20世紀後期,在德國的法學方法論,日本稱之為民法解釋學,臺灣省稱之為民法方法論。主要是法官操作的話。不僅僅指對他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利用。這種方法為什麽叫民法解釋學?因為民法學者最先使用。所以稱之為民法解釋學。在刑事和行政方面,壹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講民法解釋和操作的方法。

壹、法官如何判案?

在英美,首先要搞清楚案情。英美法官不參考法律條文。首先,他們提到了歷史上存在的先例。先例包括事實和判決。如果被發現,他們將作為壹個模型,並根據該判斷進行判斷。從事實-先例-事實-判斷。

英美教什麽?不教理論,就教怎麽分析判例,怎麽分析規律,教學生從判例中發現規律。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是法官制定的,這些規則沒有經過整理,存在於很多案件中。有些教授在不同的系裏整理。

大陸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把案子搞清楚。我們查閱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我們翻翻合同法……民法體系是成文法,由議會制定。法律關系編成文件時,民法典制定後,從1500到2000多不等。我們找到法律條文後,再根據條文進行判斷。從規則-事實-事實-規則-判斷。

以上是兩位法官的辦案規則對比。

t->;R代表法律規則,T是構成要件(刑法:假設),R是法律效力(刑法:制裁)。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無法律規定,得利而害人,法律效力:返還。任何法律規則都可以用這個來表達。

S=T S是指本案的事實,T與第壹個公式相同。當這壹事實與某壹法律構成相壹致時,它就是平等的。被告人張三提取1000元,銀行給他10000元,多了9000元。銀行發現了,要求歸還。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實,法官對比《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完全符合該條的法律構成,從而形成了這個等式。屬於不當得利。

s-& gt;r表示壹個句子。s為案件事實,R為判決書,判決被告張三返還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覺地使用這個邏輯公式。是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公式:壹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論。根據邏輯三段論,公司推出了判決。

比如說,這是壹個每個人都要死的判斷。作為大前提,張三是人作為小前提,那麽推斷張三也會死。

在我們對案件的裁決中,我們按照法律規則進行裁決。首先以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則為大前提,以本案的事實為小前提,所以推出這個判決。

這個邏輯公式的意義,任何判斷都要符合這個邏輯公式。關於判決:法庭努力查明案件事實,然後進行詳細陳述。根據法律規定,剛才的案件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判決如下,獲得判決。與上面不同的是,事實在前面,法律規則在中間,判決在最後。是相反的嗎?並不是相反。法官在判案時,首先要核實事實,然後尋找法律規則。在這種思維方式和秩序下,事實第壹,法律規則最後。找到之後,我們將從規則中推導出對事實的判決。判決書不能重復書寫,判決書省略了這個推理過程。當然,判決書裏沒必要寫這個。但是在法官心裏,就是這樣。任何法官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必須遵循這個邏輯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按照這個公式做的。也是衡量法官是不是契約的壹個標準。如果壹個判斷中沒有這個邏輯公司的表現,那就是不合格。北京有過壹個案例,壹個起搏器的金屬線掉出來了。起訴廠家後,判決產品合同和使用不存在錯誤。被告自願賠償,法院準許。這種情況下,事實在,法律規則不在,結果在。這不是壹個合格的判斷。調解結案,有事實,無法律規則,無調解結果。法庭上,法官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給雙方做工作,如果雙方都同意,就達成協議。與《合同法》中提到的和解合議庭相同。在這份調解書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是達成結果的基礎。這種邏輯三段論不同於判斷。這個公式,用了壹個邏輯公式做了壹個判決,在判決書裏表達出來,發給雙方。法官用這個邏輯公式說服了原告和被告。法官在判案時不需要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嚴格來說,法官是不能接受采訪的,法官的理由在於判決說服判決。國外的法官不會對某個案件發表意見。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正確,引用的規則不當,就要上訴。他認為這個判斷是錯誤的。他會認為上訴會得到正確的判決。當事人也用這個邏輯公式來判斷。在形式邏輯中,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確的,推論也必然是正確的。如果不是,推論就是不正確的。在判斷中,我們把小前提當做事實,大前提就是法律的適用,推論就是判斷。使用了相同的邏輯公式,但表述不同。這也是我們法官說服上級法院和再審法官的基礎。高等法院的法官也檢查這個邏輯公式是否正確。如果所有邏輯公式正確,維持原判。反之,只要其中壹項不正確,原判決就會被撤銷、變更或發回重審。

民法解釋學主要講如何適用法律,以及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事實認定以民法的證據規則為基礎。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談到如何獲得這壹事實。所以我在書中加了壹章:法官如何認定事實?

二、法官如何確定事實:

應該說這是法官的日常工作,不用我細說。我總結了他,抽象了他。我也是從法官工作中總結出來的。

交通事故發生時,法官在現場,所以不能當法官,只能當證人。法官判案,法官不在現場。法官不能依靠自己的直覺來確定事實,而是間接地,而且是通過證據來證明事實。法官通過判斷證據來認定事實。要做出判斷,我們必須首先弄清事實。有必要弄清每壹個事實嗎?有兩種:壹種是自認,壹種是不爭的事實。妳可以直接做外部裁判的事實。除了這兩類,其他事實也需要考察和區分。有些不需要證據認定,法官憑知識和經驗就可以判斷。壹個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壹個是法律規則存在的事實。其他的都要有證據來證實。這壹點是最高法院在《行政訴訟規則》第68條:1中陳述的,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法則和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其他案件已經認定的,還是什麽?不清楚);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推斷的事實。我國合同法中也有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對方默許的。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訂立合同的,對方通知代理人,不履行的,視為追認。這些都需要證明。第68條還有壹個條款是1,3,5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翻。如果早上看到地裏有水,以為昨天下雨了,但對方說有人潑水,妳可以推翻。民事規則,第67條,在沒有外界影響的情況下,壹方提出的證據,對方明確表示同意,這就是自認。這些都是不需要考察的事實。另外,大量的事實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

法官通過證據認定事實,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54條。對於庭審等證據,他們需要職業道德,通過審查、邏輯規則和經驗,證明證據關系,排除他人,做出公正判斷,準確認定。

法官如何判斷證據?可以分幾個步驟嗎?

簡單的案件不需要分的那麽清楚,證據很簡單,不需要壹步步來。

但是,對於復雜的情況,有必要壹步壹步來:

1.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作為依據。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稱證據能力(在訴訟法和證據法中)。至於哪些證據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就看法律的規定了。如果不是,就要看最高法院的解釋了。現在最高法院《行政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講到證據的合法性判斷: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我說的同)。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是說內容,是形式)2。獲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第57條是關於四種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方面。1,違反法定程序;2、偷盜、拍攝等侵財行為;3.4.超過了舉證期限。第五十八條違反禁止性規定。這樣排除後,取得的其他證據就可以作為認定的依據。

2.判斷證據的真實性。指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只有證據真實才能作為認定證據的依據。有很多不真實的證據,比如買,假證等。我們看不出形式上違法,但內容不真實。行政規則56: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1,理由;2.客觀環境;3、是否與原件壹致;4.是否存在利益關系;5.影響證據的其他因素。排除不真實的證據,保留真實的證據。但是,以後所有的事實都能被承認嗎?有些證據的意義是什麽?

3.判斷證據的內容和意義。書證、物證,這些內容是什麽,意味著什麽?第三步的判斷很重要。比前兩步稍微復雜壹點。在這些證據中,有許多書面證據。合同案例,如合同和補充條件,都是用語言寫的。所以判斷這樣的書證,首先要了解這些語言。這個判斷,這個工作,叫做解讀。最常見的解釋是解釋合同,什麽商品,價格等。,說清楚壹點,要緊扣正文,這叫解釋合同。解釋的必要性在於語言的模糊性和歧義性。司法考試有時候不註意書有問題,要追究出版社的責任,是追究產品還是作者,甚至產品會有壹個很模糊的概念。90年代案件:欠6700元,還了壹筆錢,寫“欠5700元”,起訴要求還款5700元,被告說只欠1000元。原告說欠條白紙黑字,被告說已經還了。漢字中的動詞和副詞都是“也”。很多時候語言不清,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無意的。所以法官在判決的時候要判斷和解釋語言。

讓我給妳舉幾個例子:

《合同法》第125條:解釋合同的規則,應當根據合同條款進行解釋。

案例:擔保責任,擔保人出具保函,木材廠首付80萬,我保證錢的安全。擔保的範圍只是定金。問題是這保證書上明明寫著:匯到我們縣木材廠。壹方說是木材廠在我行的賬戶。對方說還應該包括其他銀行的賬戶和指定賬戶。這兩種解釋都有道理。這個案子最終上訴到了最高法院。二審:向我縣木材廠匯款應包括木材廠的任何賬戶和指定賬戶。二審解釋,保證人應承擔上述保證責任。這個案件的事實被匯到了指定的賬戶。最高法院再審:同樣的解釋是:僅指木材廠在擔保人銀行的賬戶。匯款到其他賬戶,擔保人無法監管,無法擔保。二審解釋寬壹些,再審窄壹些。因此,再審法院撤銷了原判。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這叫做字面解釋。

第125條也講了合同目的和誠實信用。

主合同應根據木材廠的指令匯入木材廠指定的賬戶,保證合同僅限於保證人所在銀行的賬戶。有沖突。也就是要考慮文意,目的,誠實度,可信度。

因此,二審法院的解釋是正確的。

案例:解釋合同。擔保合同,主合同,貸款1萬,期限3個月。保函中的保證條款為自保證之日起4個月,超過後不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哪壹天?貸款6月4日,9月4日到期。保證責任自9月5日起至次年6月5438+10月5日止。債權人於9月30日起訴,擔保日期解釋為擔保發生的日期,即9月5日。

壹審:自保證之日起4個月,保證責任從何時開始?九月五日。因此,壹審法院判決保證責任期間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二審:撤銷原判,判決擔保人無責任。認為保證日期不是指承擔保證責任的日期,而是指保證人簽字的日期。5月28日到9月27日和9月30日,剛好在保修期外。

就是完全不同的判決,法律適用沒有問題。都是保障法。其實對保障日期的解釋是不壹樣的。解釋法官書面解釋在事實認定中的重要性。

個人認為壹審的解釋是正確的。

剛才兩個案例說明了對書面口譯的理解。其他證據,合同之外的,比如物證,瓶子的標識,店家的牌匾等。,也需要解釋壹下。在商標權中,壹個設計也需要說明。還需要日用品、壹個玩具和壹個模型。這裏有壹個例子:

案例:黑龍江哈爾濱天龍閣酒店掛“天津狗不理包子”,天津起訴,稱侵犯了姓名權和商標權。牌匾上有兩行字:“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和“不。代代相傳。”

哈爾濱中院判決原告敗訴。認為牌匾上出現這些文字並不意味著侵權,也不是宣傳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制作,而是他師傅的代名詞。宣傳的內容不壹樣。宣傳是關於某人的身份。

二審中,黑龍江高院撤銷原判,原告勝訴。認為不是宣傳師傅身份,而是說商家是天津狗不理包子。因為二審法院在審理中考慮了人物的排列和大小,如果要宣傳主人的身份,就要把人物放在主要位置,根據人性寫大壹點。人性是人的生活經驗,最高法院的行政證據是經驗法則。本案中,天津狗不理在前,是對天津商標權的侵犯。

本案中考慮了文字的大小和排列,法官根據經驗做出判斷,做出判決。

可見,在判斷證據和內容時,解釋是最重要的。

在我看來,二審是正確的。

案例:酒瓶,80年代四川郎酒案。郎酒和郎軍酒業,被告振振有詞地說,我是郎軍酒業,妳們是郎酒,妳們不承認侵權。

被告生產的酒雖然是三字,但是被告的“郎”設計成原告的字體,大小壹樣,“君”字設計得很少。法官認為,妳想侵犯原告的商標權,這是非常明顯的。根據人性,‘郎軍酒’的字體應該是壹樣的。根據經驗法則,被告是故意偽造。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權。

當法官查明事實時,他依賴證據。自認無可辯駁的事實不需要查明,顯而易見的事實不需要證據。他根據法官的知識和經驗以及經驗法則來確定它們。通過判斷證據來確定事實,按照上述步驟進行。

還有壹個問題:如果證據是相反的呢?

第四步:判斷證據的力度。

指訴訟中證明事實的力度和效力。

不同證據的證據力是不同的。應該使用書面和口頭證據。這是證據判斷中的壹個明確規則。在國外,當證人要求出庭時,法官要觀察分析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證人與案件的關系。其他國家規定訴訟標的不能由證人證明。

對於同壹事實,書面證據優於口頭證據。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證據的大小。第63條很詳細,講的是證明的效力和九種情況。官方文件(由國家機關制作)優於其他書面證據。公證書優於其他書面證據。剩下的我就不在這裏細說了。

在其他情況下,判決和裁定被用作證據,我認為這是絕對的證據力。

證據判斷的過程很重要。

今天上午的課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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