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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敗訴方能否承擔律師代理費?有法律依據嗎

在壹些相關的訴訟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並詳細列出承擔的方式和標準。

在民事訴訟中,出於法庭辯護的需要,我們往往會聘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壹個好律師的成本並不低,所以有時候即使能勝訴,我們也會付出巨大的代價,所以有人會問,如果我們勝訴了,民事訴訟中敗訴的壹方會承擔訴訟費嗎?

1.民事訴訟敗訴方是否要承擔訴訟費?

民商事案件中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由敗訴方承擔,在法學界壹直存在爭議,至今尚無權威結論。但“誰聘請或委托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誰承擔訴訟代理費”是審判實踐中的壹貫做法,長期以來得到了訴訟當事人、律師和法院法官的認可。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種“慣例”逐漸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視,壹些律師也提出將律師代理費作為某些案件中被告的壹種損失方式。也有法院判決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部分損失,但多數法院不支持這壹請求。

關於此費用是否應由敗訴方承擔,法律和審判實踐中有幾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律師代理費應該由敗訴方承擔。理由是敗訴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壹方為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如果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請求在審判實踐中得不到支持,勢必會助長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故意引起訴訟,造成訴訟疲勞,也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該是“誰聘請或者委托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誰承擔訴訟代理費”。

原因是: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壹方的律師代理費由另壹方承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由此可見,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不是法定的,而是自願的。是否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要看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因此,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應由本人承擔。

3.法律服務本身就是有償服務,誰需要這項服務,誰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原因是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正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對於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予處理。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二、關於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由敗訴方承擔,應在具體案件中確定。

首先,律師代理費應由敗訴方承擔的理由不正確。因為,有些案件雖然確定了責任比例或者接受義務的人,但不能確定他就是本案的敗訴方。總之,敗訴的對象是不確定的或者模糊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代理費是不公平的。比如人身傷害案件中混合過錯的壹方,離婚案件中雙方的壹方;這樣就不能判定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

其次,在法律關系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是可以支持的。因為,在訴訟中,尤其是在侵權訴訟和合同違約訴訟中,將代理費損失視為損害事實的範疇,是符合《民法典》(2021,1)精神的。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護權利人的完整合法權益,而不是部分權益。當事人通過委托律師為維護自身權益的完整性提供法律幫助是完全合理的,是有法可依的。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害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合理的律師代理費損失作為損害事實的壹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原、被告雙方的責任都已經由交警的責任來確定。按照法律和倫理,責任方應該及時向對方賠償或支付搶救費,但責任方往往拖延,即使受害人需要在醫院搶救,這樣的受害人不懂法律。委托律師向加害人要求賠償所產生的費用也應由責任方承擔。又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部分被告惡意逃避債務,故意不履行債務或者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無法及時實現其債權或者債權人無權向有關機關收集證據,只能委托律師向債務人業務收集證據,而債權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完全是債務人惡意行為造成的,因此損失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三、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由敗訴方承擔在審判實踐中還應特別註意以下幾種情況。由於我國的律師制度起步較晚,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沒有形成有效有力的律師收費監督制約機制。律師往往要價過高,收費不合理。這種情況下,認定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是不公平的。

1,律師費的標準不壹樣。雖然名義上,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是統壹的,但實際操作中,律師先與委托人協商好代理費,再向律師事務所開具收據,就視為律師事務所的統壹收費。像同壹標的的案件,每個律所收取的費用都不壹樣,甚至同壹律所的律師對同壹標的收取不同的代理費。

2.要特別註意那些風險代理的案例。他們的代理費至少是標的的65,438+00%,有的居然是標的的50%。這樣的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不公平,不公正。壹般這種情況不能支持他們的請求。

3.有的律所是按照律師代理費來收取律師收入的,也就是多收費。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代理費居高不下,所有費用都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收取的,如果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是不公平的。

4.要特別註意的是,有的律師向委托人收取高額的差旅費以及代理費,有的甚至達到標的的5%,差旅費不應該由敗訴方承擔。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確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律師代理費,律師代理費的具體數額應當由法院確定。法院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收取律師代理費的標準和依據,不僅要依靠請求方提供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票或其他單據,還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最終確定賠償數額。但在判決敗訴方承擔代理費時,不應適用收取律師代理費的最高標準,既能保護敗訴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雖然在“敗訴方是否應當承擔律師費”的問題上存在法律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只要程序適當規範,賠償有標準,這個問題還是可以考慮和執行的。畢竟法律秉持的是公平正義,也確實在壹定程度上維護了利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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