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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嗎?

傳統民法理論壹般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真的是這樣嗎?不壹定。這是壹個值得研究的概念。下面筆者試著做壹些簡要的分析,有不對的地方請大家討論。首先,概念本身就是壹個悖論,壹個誤解。其表述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只有法律行為才能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終止嗎?眾所周知,民事法律行為的外延,或其從屬概念,包括法律行為和違法行為。所以,這樣的定義顯然是錯誤的。原因很簡單。違法行為難道也不能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嗎?如果壹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那麽如何界定違法行為?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無論如何界定,誰也無法回避這樣壹個事實,即違法行為也可以引發民事權利義務的發生。因此,按照正常邏輯,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定義為能夠引起、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違法行為。說到這個地方,大家都會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矛盾,結合以上可以看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混淆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和外延。應該說,所謂民事法律行為,就其本意而言,是指那些能夠引起法律後果,並且能夠被民事法律規範評價和規範的行為。形象地說,只要壹個行為觸及了民法的界限,不管是合法還是非法,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否則,民法將得不到評價,而會受到其他社會規範的調整。因此,在理論上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實際意義和實用價值都不大。畢竟這種區分比司法層面更有效。其次,大陸法系的傑出代表——《德國民法典》(杜、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並不包含“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本章* * *包括能力、意思表示、合同、條件和期限。看法律,很明顯,其側重點只是在於這種行為能否引起、改變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而沒有區分該行為是否合法。如果是,則是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是,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不會評價。畢竟民事行為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法律不能在不訴諸司法程序的情況下評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所以,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似乎也應該把重點放在某壹意思表示或某壹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評價上,這樣簡單實用,符合法律邏輯。至於合法與非法的認定,就要由法官來解決了。同樣,王澤鑒教授的《民法大綱》也沒有提到類似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概念。他認為“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意思表示而發生某種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我覺得這個定義很科學,很準確。綜上所述,可以說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或法律行為其實是壹回事。如果非要按照我們的思維習慣來表述這個概念,那麽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僅此而已。最後,筆者忍不住想說幾句題外話。目前法律領域有很多不正常的現象,比如粘住喉嚨不吐不快。功利,盲從,浮躁,不善於閉門造車,目中無人,不求上進,等等,成了讓人心酸的壹幕。換壹個別人的觀念就莫名其妙了,他還把學習成績當寶壹樣吹噓,真是幽默。比如法理學中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概念,樸實無華,言簡意賅,可以讓人從字面上理解概念的內涵。但是有人要把它改成描述和規範的構成要素是什麽。對比兩者,脫穎而出。我們不排斥概念或語言的創新,但關鍵是必要性和準確性。為創新而創新是嘩眾取寵。有了這壹切,想出壹個法學碩士是很難的。(作者單位:東阿縣實驗中學)來源:東方法眼作者:張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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