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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民事合同無效有五種情況: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民法典關於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

《民法典》合同版沒有統壹列舉合同無效的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規定”,即根據總則第六章的規定確定。根據《總則》第六章的規定,無效合同有五種,具體描述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3)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是指智力和心理健康的原因;因醉酒不能辨認行為的人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其行為無效。

應當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壹切民事法律行為壹律無效。

2.共謀虛偽是指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的表現就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因偷稅漏稅等原因,簽訂了兩份價格不同的股權轉讓合同。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的合同屬於“正合同”,價格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壹份合同(或補充協議或出票人協議),俗稱“消極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積極契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是無效的;隱性“隱性合同”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合同有效。

另壹種虛偽的行為是實踐中的名不符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則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不同的是,《民法典》的上述規定規定了例外,即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條款分為生效性和行政性兩種,只有違反生效性強制性條款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是無效的。現實中,很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都有大量的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僅因為“位階不夠”就認定合同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理論上稱之為“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賭債、求助等。,被法律給予否定的評價,被視為無效。金融秩序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也屬於公共秩序的範疇。

現實中,有些行為違反了《條例》所列的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根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如果這些強制性規定實際反映並旨在維護公共利益,則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二款,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持有證券發行人的股權或者代表法院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通常會以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為由認定持有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壹定義為“其他”。

因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整體上是受法律保護的,只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不需要多此壹舉區分不同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常見的行為有:甲、乙雙方為公司股東,乙、丙雙方惡意串通偽造股份轉讓合同,乙方偽造甲方簽字,將股份轉讓給丙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註意的是,只有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才能形成惡意串通,而* * *是惡意的。如果只有壹方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壹方不知情或者明知但無主觀惡意,則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A先把房子賣給B,簽了合同但還沒過戶,再把房子高價賣給C,完成過戶;即使C明知A有壹房二賣的行為,C主觀上出高價買房也沒有錯,不構成惡意串通。

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對方有義務返還已接受的財產。

2.折價補償:因無效合同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取得財產的價值折算,以貨幣形式補償對方當事人。

3.損失賠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壹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合同都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是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而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成立的合同,缺乏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下列合同,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終結。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合同壹旦被認定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那麽合同當事人該怎麽辦?本合同被視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如下:

1,歸還財產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原來送貨是還錢,送貨是退貨。

2.折扣補償

不能返還財產或者返還財產沒有意義的,可以按照取得財產的價值進行折價補償。

3.損失賠償

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由於壹方的過錯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損失的標準以實際損失為限。

4.除上述後果外,還有其他非民事後果。比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惡意串通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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